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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加大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力度
作者/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日期:2006-04-24 点击:930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大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力度。2000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7.4万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59件、犯罪嫌疑人560人。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数量更是成倍增长,全年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36件、商标犯罪嫌疑人215人,分别是2004年的2.45倍和2.62倍.

严查商标犯罪

2005年3月7日,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接到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商标代理人的举报,在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家打火机厂查获标注“ZIPPO”商标的打火机4497个、打火机半成品(外壳)4900套。3月15日,该局再次根据美国之宝制造公司投诉,在瓯海区另一家打火机厂查获标注“ZIPPO”商标的打火机32980个、打火机半成品(外壳)6000套。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根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了非法经营额,以每只打火机188元人民币计算,两案涉案金额分别达到84.5万元和620万元(半成品价值不计),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立即将上述两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对其中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假冒商标商品罪判处制假者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以包庇罪判处郑某之弟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目前,另一案件正在审理中。

新司法解释作用明显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假冒行为,商标假冒行为又包括一般商标假冒行为和商标犯罪行为,只有情节严重和数额较大的商标假冒行为才构成商标犯罪。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下称新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了商标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案例中,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由于其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未销售,所查获物品的价值较低,按过去的立案标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按照新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则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236个案件中,有105件是按照新司法解释才能达到移送标准的。这充分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加大了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力度,而且也显示出新司法解释在打击商标犯罪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加强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有力、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方式。我国自1982年的《商标法》开始,即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该法的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当事人就上述侵权行为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检举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是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有效保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2006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具体指导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方面的衔接配合,对今后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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