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娜”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
作者/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06-04-27 点击:852
4月17日刊发“首例受国外侵权‘普兰娜’事件敲响品牌保护警钟”一文,报道了我国第一个高新技术出口化妆品“普兰娜”在国外遭遇商标恶性抢注、在国内商标遭人非法制造的知识产权受侵害一事。
2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普兰娜”商标遭人非法制造一案一审终结并做出宣判,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明知“普兰娜”(PULANNA)商标标识是天津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注册的商标,却未经商标权人的委托或同意,在商标权人的注册区域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并在包装盒上注明“中国制造”,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单位总经理张欣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指挥并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您的位置: 
辽公网安备210203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