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大商标争议案一审 原告索赔356万元
作者/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5-10-11 点击:1228
喜欢喝茶的人们应该都知道“兰贵人”这么个名字,可以说,它是海南茶叶的一个名牌。可是,这样一个名牌却引发了海南建省以来最有争议、涉及企业最多的商标争议事件。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将销售非该场生厂的“兰贵人”的商场及部分厂家告上法庭,共索赔356万元。
10日下午,该系列官司中的两场官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分别与“名门超市”、“南国超市”对簿公堂,分别索赔1万元和10万元。两起案件当庭均没有宣判。
茶场:“兰贵人”商标专用权被侵犯
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下简称万昌茶场)向法院诉称,他们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经科研人员广泛收集、总结前人制茶经验,结合我国传统中药食疗养生学的科学实践,将多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植物拼配成新型苦丁茶饮料,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该种新型苦丁茶饮料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
200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茶场的注册商标。万昌茶场称,商标注册后,但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却在其商场内,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万昌茶场的商标专用权长达2年多时间。
万昌茶场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005年9月,茶场分别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生产、销售“兰贵人” 商标侵权产品的海南品香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等两个公司、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两家专门接待游客的茶艺馆、万福隆商场等六个商场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向品香园公司索赔100万元,香圣、万福隆、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四家制、售侵权产品的企业各被索赔50万元,总共索赔总额达356万元。
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名门超市的代理人在庭上辩称,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之“兰贵人”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力。《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兰贵人”一直以来都只是一种通用名称。
其次,厂家使用“兰贵人”属于合理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同时,代理人辩称,超市销售的“兰贵人”都有合法的商品来源,不存在赔偿责任。
“兰贵人”是商标还是商品名称?
“兰贵人”是商标还是商品名称?据了解,万昌茶场2003年取得“兰贵人”商标注册证之后,针对当时市场存在把各种不同配方的茶叶都叫“兰贵人”的混乱状况,为了维护产品的质量信用,2003年下半年,他们要求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
而海南省茶叶协会则在2003年7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兰贵人”商标争议。2003年12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依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兰贵人”商标评审申请。
万昌茶场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翻阅了许多有关茶叶的书籍,都没有查到以“兰贵人”命名的茶叶,因此,兰贵人并不是通用名称,在电脑上输入“兰贵人”的名称搜索,看到更多的是一种名为“兰贵人”的洗面奶,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兰贵人”是一种人参乌龙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案件更大的法律焦点在于商标争议没有确定之前,不应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标法是一部严肃的法律。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在结果没有出来前,侵权一说无从谈起。
10日下午,该系列官司中的两场官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分别与“名门超市”、“南国超市”对簿公堂,分别索赔1万元和10万元。两起案件当庭均没有宣判。
茶场:“兰贵人”商标专用权被侵犯
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下简称万昌茶场)向法院诉称,他们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经科研人员广泛收集、总结前人制茶经验,结合我国传统中药食疗养生学的科学实践,将多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植物拼配成新型苦丁茶饮料,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该种新型苦丁茶饮料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
200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茶场的注册商标。万昌茶场称,商标注册后,但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却在其商场内,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万昌茶场的商标专用权长达2年多时间。
万昌茶场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005年9月,茶场分别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生产、销售“兰贵人” 商标侵权产品的海南品香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等两个公司、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两家专门接待游客的茶艺馆、万福隆商场等六个商场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向品香园公司索赔100万元,香圣、万福隆、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四家制、售侵权产品的企业各被索赔50万元,总共索赔总额达356万元。
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名门超市的代理人在庭上辩称,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之“兰贵人”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力。《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兰贵人”一直以来都只是一种通用名称。
其次,厂家使用“兰贵人”属于合理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同时,代理人辩称,超市销售的“兰贵人”都有合法的商品来源,不存在赔偿责任。
“兰贵人”是商标还是商品名称?
“兰贵人”是商标还是商品名称?据了解,万昌茶场2003年取得“兰贵人”商标注册证之后,针对当时市场存在把各种不同配方的茶叶都叫“兰贵人”的混乱状况,为了维护产品的质量信用,2003年下半年,他们要求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
而海南省茶叶协会则在2003年7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兰贵人”商标争议。2003年12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依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兰贵人”商标评审申请。
万昌茶场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翻阅了许多有关茶叶的书籍,都没有查到以“兰贵人”命名的茶叶,因此,兰贵人并不是通用名称,在电脑上输入“兰贵人”的名称搜索,看到更多的是一种名为“兰贵人”的洗面奶,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兰贵人”是一种人参乌龙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案件更大的法律焦点在于商标争议没有确定之前,不应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标法是一部严肃的法律。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在结果没有出来前,侵权一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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