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商标归属有别:使用在先抑或注册在先
8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对“平安”商标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据“使用在先”的原则,判令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平安”2318.HK)在港持有“平安”、“Ping An”两商标注册无效,而香港的一家名为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平安证券”)的小公司作为原告,将获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有经营范围类似的经营活动时,将不得使用与“平安”、“Ping An”商标,否则将对香港平安证券造成侵权。
香港高等法院提供的判决书显示,该案缘起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向香港商标注册署申请注册上述两个商标。由于两商标已由中国平安于2003年8月30日注册在先,并于次年6月30日正常完成了全部的注册程序,香港平安证券遂提起诉讼。
与中国内地及世界很多地方处理商标纠纷所使用的“注册在先”原则不同,香港地方依据“使用在先”判决此类案件,即法院要求纠纷双方出具自己使用此商标名称的历史文件,并依据最早使用年限来断定商标归属。
依此原则,两间公司的历史回溯占用了判决书大量篇幅。
判决书称,现名香港平安证券的这家公司是1993年由平安股票公司更名而来。而早在1970年代初期,平安股票公司便是远东证券交易所(FESE)的会员之一。
当时的平安股票公司英文名为“Ping On”,后经2003年香港平安证券重组,为顺应普通话在香港应用,尤其在专业领域的逐渐普遍,“Ping On”始更名为“Ping An”。
而中国平安则辩称,该公司从1992年开始通过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主要产品是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给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并于2004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尽管香港平安证券无法提供1970-1980年代的交易资料,香港高等法院最终仍然确认了香港平安证券前身的平安股票公司作为远东证券交易所创建者之一的事实———如此,平安证券在港已有超过35年的历史。
香港高等法院最终判定,香港平安证券有权在香港提供商业服务的时候使用到上述两个商标。它不因中国平安2003年的注册而成为以前的使用者,而是唯一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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