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黑牛”牌陶瓷被判侵权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5-10-14 点击:1235
近日,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状告汕头市某陶瓷店主王某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引人关注的是,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法院确认“黑牛”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实施跨类别司法保护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汕头中院的支持。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在陶瓷餐具上使用“黑牛”文字作为其商品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食品企业,生产豆奶粉等十多个系列、200多个品种的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先进的豆奶粉生产基地。原告于1997年开始使用“黑牛”文字商标。之后,又通过自行申请注册和受让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盖6个商品类别、32个关联商标的商标体系,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逐渐成形。
2005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汕头特区晚报刊登广告,销售“黑牛”牌陶瓷餐具。被告的行为,使许多熟知“黑牛”的企业和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开始从事陶瓷行业。
被告王某辩称:首先,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绝对不会造成原告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其次,被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陶瓷餐具销售的小本生意,而原告是食品企业,主要经营豆奶粉、麦片以及其他保健饮品,其使用“黑牛”商标的也是这些产品,并没有陶瓷。被告在2005年刚刚到汕头开店销售陶瓷餐具,根本不知道原告及其商标,使用“黑牛”名称纯属巧合。
汕头中院9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陶瓷餐具上使用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同时立即销毁已有的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陶瓷餐具,并在《汕头特区晚报》上刊发一则致歉声明,为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引人关注的是,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法院确认“黑牛”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实施跨类别司法保护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汕头中院的支持。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在陶瓷餐具上使用“黑牛”文字作为其商品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食品企业,生产豆奶粉等十多个系列、200多个品种的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先进的豆奶粉生产基地。原告于1997年开始使用“黑牛”文字商标。之后,又通过自行申请注册和受让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盖6个商品类别、32个关联商标的商标体系,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逐渐成形。
2005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汕头特区晚报刊登广告,销售“黑牛”牌陶瓷餐具。被告的行为,使许多熟知“黑牛”的企业和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开始从事陶瓷行业。
被告王某辩称:首先,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绝对不会造成原告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其次,被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陶瓷餐具销售的小本生意,而原告是食品企业,主要经营豆奶粉、麦片以及其他保健饮品,其使用“黑牛”商标的也是这些产品,并没有陶瓷。被告在2005年刚刚到汕头开店销售陶瓷餐具,根本不知道原告及其商标,使用“黑牛”名称纯属巧合。
汕头中院9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陶瓷餐具上使用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同时立即销毁已有的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陶瓷餐具,并在《汕头特区晚报》上刊发一则致歉声明,为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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