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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十大新闻
作者/来源:《中国驰名商标》杂志 发布日期:2007-06-05 点击:1478

伴随着2007年新年钟声的敲响,2006年也向天上的流星一样瞬间无情的滑入了历史的长河中,成为人们记忆中永远的过去。也许还有人,正在为 2006年诸多的不如意而痛心流泪,但岁月似乎没有任何怜悯之意,沧桑仍将写满每个人的眼角,每个人的额头。2007年,历史又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回顾2006年的中国商标界,可谓热闹非凡,猛料不断,各种商标抢住层出不穷,各种名人“恶搞”也是花样百出。先有“二人转”,又有“中央抬”,近日又有 “姚明”卫生巾,“爱戴”避孕套……。而中国驰名商标界也在热闹的商标环境中不甘于寂寞,一系列的重大新闻,也在不断挑动着诸多人士的神经。

本刊作为中国驰名商标领域唯一一份权威媒体,在2006年年终岁尾之际隆重推出“2006年中国驰名商标十大新闻”,以此来总结中国驰名商标事业在2006年的得与失,以兹推动中国驰名商标事业在未来发展中实现新的飞跃。

一、“妇炎洁” 成为第一件司法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

事件:2006年3月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江西仁和集团麾下子公司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仙居县佳诺药剂厂侵犯“妇炎洁”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民事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判定“妇炎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依法进行保护。至此, “妇炎洁”成为我国《商标法》修改后,实施驰名商标行政、司法双轨认定制度以来,司法认定未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第一例。

点评:对于我国司法认定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一例,一直以来,很多人都认为蒙牛“酸酸乳”商标是我国司法认定的第一件未注册驰名商标,包括很多媒体也都在报道中将蒙牛“酸酸乳”作为我国第一件司法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报道。事实上,“妇炎洁”才是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例。从两个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件判决书中看,“妇炎洁”被认定的时间为2006年3月9日,此后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而“酸酸乳”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时间为2006年4月13日,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此后包括伊利、三鹿、光明等乳业巨头又联合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到2006年11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酸酸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时间为2006年11 月,比“妇炎洁”整整晚了8个月。因此,“妇炎洁”才是我国新《商标法》颁布后的第一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这在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康王”驰名商标搅起一池浑水

事件:关于“康王”商标之争由来已久,而且纷乱复杂。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全国共有34个企业和个人在26个类别上,注册了47个“康王”商标,并且在持有“康王”注册商标的企业中有12家企业以“康王”作为企业名称。可见“康王”有多“火”。

在众多的“康王”商标之争中,当数云南滇虹天然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康王”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康王”之争最为激烈。1997年11月 28日,云南滇虹使用的“康王”商标经核准在第五类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此后,云南滇虹又将“康王”商标在第三类注册,但该商标在进入公告期后被汕头康王提出异议,后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驳回汕头康王的异议申请,不服裁定的汕头康王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上法院,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2006年1月,云南滇虹注册在第五类的“康王”商标在诉讼中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1998年9月,汕头康王使用的“康王 KANGWANG”商标获准在第三类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牙膏、香皂”。2003年,汕头康王又取得了第三类“康王kanwan”文字加拼音商标以及 “Kanwan”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香皂、洗发液、牙膏、香水、浴液、洗面奶、洗衣用浆粉、口红、喷发胶”。2006年8月4日,上述三个商标均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审理中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点评:对于云南滇虹与汕头康王的“康王”纠纷,近年来可谓持续不断。其主要原因是,云南滇虹的主打产品之一“康王牌发用洗剂”是功能型去屑洗发剂中的王牌,而汕头康王也是从事日化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中就包括洗发水,由于商标同是“康王”,于是不可避免的造成了诸多纠纷。云南滇虹指责对方侵权,而汕头康王认为自己也是合理经营,不过“巧合”的是如今两“康王”商标均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殊不知下一步各自的维权又将如何进行?也许两“康王”驰名商标之间的相互顶牛,将再一次考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三、“酸酸乳” 未注册驰名商标惹争议

 事件:2006年4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蒙牛集团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两超市业主董建军,以及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侵犯 “酸酸乳”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属商标侵权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原告近年来通过赞助“超级女声”等手段对“酸酸乳”品牌的打造,依法认定“酸酸乳”为未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

一石激起千层浪,“酸酸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立即引起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特别是以三鹿、伊利、光明为代表的乳业巨头联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异议书,请求认定“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一审判决错误,要求予以纠正,更是将质疑推向高潮。

此后,2006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对此案进行了二次审理,2006年11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书中表示,认定蒙牛的“酸酸乳”标志为驰名商标“仅对本案有效”,对其它企业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点评:2004年11月,“小肥羊”作为我国行政认定的第一例未注册驰名商标曾经遭到众羊的围攻,但在内蒙古小肥羊强大的证据面前,众羊不得不低头让道;而“酸酸乳”和“小肥羊”一样同处内蒙,同样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遭到众多乳业巨头的质疑。但“酸酸乳”通过赞助“超级女声”等一系列营销手段,在占据了很大市场份额的同时,也使得“酸酸乳”品牌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事实上,对于“酸酸乳”是否驰名,也许根本用不着争论,但一旦经法律确认其为驰名商标后,预示着其他乳业企业如果再继续使用“酸酸乳”就可能涉嫌侵权。尤其是在目前纯牛奶的市场利润极度降低,市场增长速度又十分缓慢的情况下,可作为“配置型乳饮料”的“酸酸乳”却能达到比鲜奶更高的利润,这无疑会引起商家的关注。因而这起“酸酸乳”商标纷争的背后,实际隐藏的是市场利益之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平衡了这种利益的争夺,同时也回归了驰名商标的本质。

四、广东“好太太”借驰名商标“灭”其他“好太太”

事件:关于“好太太”商标纠纷,目前主要集中在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以及广东中山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之间。

广东好太太是一家专业生产晾衣架的企业,2002年11月21日,“好太太”商标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取得商标所用权。

2005年7月,其“好太太”商标在一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好太太”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广东好太太随即就把主要生产厨具电器的中山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橱柜的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在任何宣传资料、包装上不得使用汉字、英文、拼音“好太太”,并销毁所有有关的资料;同时要求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好太太”字号;还要这两个公司在相关的媒体上登声明赔礼道歉。
本想借驰名商标灭掉其他“好太太”的广东好太太,在诉讼中却分别遭到两个强劲对手的反诉,中山好太太认为广东好太太形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广东“好太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而宁波好太太认为广东好太太曾在较长时期内涉嫌非法使用宁波好太太持有的“goodwife”商标,并且在两个“好太太”的商标争议案尚未正式进行庭审及判决阶段,广州好太太在其网站并通过不知情新闻媒体向外散布宁波好太太“产品假冒”、“已被查封”等虚假信息,损害、诋毁了宁波好太太的商誉,严重影响了宁波好太太的商品声誉及业务发展。目前上述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拥有驰名商标就可以想打谁就打谁。我们知道,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是否产生混淆和误认,如果双方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两者产品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不应该向对方主张权利。

无限制的跨类保护就会产生新的不正当竞争。目前,我国诸多企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识,忽略了驰名商标维权的实质,认为一旦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便开始大肆维权并大做广告,忽视了其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高,这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符合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宗旨。

五、浙江永嘉税务涉嫌出7亿元假证明 助“蜘蛛王”驰名商标认定

事件:2006年5月,温州市民张小宝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永嘉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虚假证明,帮助该县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骗取“驰名”商标,从而使自己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张小宝在诉讼中称,自己是“蜘蛛星ZHIZHUXING及图”商标的注册权人。2004年9月,地处浙江永嘉县的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以“蜘蛛星 ZHIZHUXING及图”商标与该公司注册的“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按照该委有关规定,如果要证明自己的“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已经“驰名”,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提供近三年的产量、产值及利税情况。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纳税的销售产值2000年382万元、2001年1142万元,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驰名”商标要求。为达到目的,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伪造了1998年到2001年的产量、产值及利税数据,伪称2000年销售产值达3亿多元、2001年近4亿元。永嘉县国税局、地税局明知这些数据不真实,却分别签署“同意上报”之意见,加盖公章,为“蜘蛛王”提供虚假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正是以这些证明为依据,认定“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已经“驰名”,从而作出争议裁定书,撤销了“蜘蛛星ZHIZHUXING及图”商标。张小宝称,被告永嘉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虚假证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他还请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国家行政机关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0万元。

此消息2006年5月,经《法制日报》报道后,一直未见下文。日前,本刊记者试图连线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及蜘蛛王集团了解最终结果,但一直未能取得联系。永嘉县人民法院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蜘蛛王集团一位接电话的小姐不太友好的告诉记者,公司所有领导都不在。
 
点评:近年来,随着驰名商标认定在我国的持续升温,很多企业都把驰名商标看作是企业获得的一块金字招牌,一项最高的荣誉,而忽视了驰名商标本身的法律概念。此前,重庆诗仙太白酒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董事长向外界表示:“认定后三个月,其销售额增加了800万”。可见其驰名商标的确可以为企业带来实惠,于是,很多企业就千方百计的拉关系、找路子来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事实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企业品牌保护的重要手段,在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确有其他品牌荣誉可望而不可及的效果,但达到驰名商标的前提必须是可靠的产品质量、严谨的产品工艺、完善的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品牌支持,如果盲目的追求驰名商标,而忽视了其产品的本质,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只能图一时之快,最终还是会被市场所淘汰。

六、“长城”商标 亿元侵权案尘埃落定

事件:2006年8月23日,纷争10多年,且索赔高达1亿元的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长城文字及图形”商标案,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长达1年多时间的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长城文字及图形”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60万元。至此,曾经轰动一时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尘埃落定。

2004年9月2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受理了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公司、南昌开心公司以及生产厂家秦皇岛洪胜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索赔1亿元。2005年2 月18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近年来最大的商标侵权案”,被告拿出了上万字的答辩意见。200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粮公司的“长城”商标中,“长城”文字为其最显著的识别部分;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与其在标识上构成近似,因此,法院判令嘉裕公司、洪胜公司停止生产、销售 “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权产品;嘉裕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1552万元。不服一审判决的嘉裕公司,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嘉裕公司与洪胜公司侵权成立,赔偿额核定为1060万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很多不法经营者都在千方百计的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手段进行傍名牌,致使很多知名企业的商标权益遭到不法侵害。“长城”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打击了傍名牌等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让这些不法经营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同时,“长城”商标侵权案也给我国司法界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司法判例。本案件的判决非常好地诠释了商标显著性认定的依据,肯定了商标所有人在创造商标显著性上的贡献,很好地解决了如何看待商标整体和要部的判断问题。例如判决书肯定了长城商标的显著性主要体现在“长城”的文字上,虽然侵权人使用的是“嘉裕长城”,从整体上看两者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因为侵权商标中含有的“长城”确是原告商标中的显著性内容,也是被告商标中的显著之处,消费者对两者出处所产生的混淆可能性极大,所以从要部比较而言,“嘉裕长城”商标的使用就会构成对“长城”商标的侵权。

七、浙江省工商局 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颁牌

事件:2006年9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公布了一批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绍兴咸亨酒业公司的“咸亨”商标、红蜻蜓集团公司的“红蜻蜓”商标等18件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浙江省工商局同时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向这批商标的持有者颁发了驰名商标牌匾,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这些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点评:此前,坊间有消息称,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实施行政维权过程中,工商系统对此不予确认,并且在目前各地政府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后的重金奖励中,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没有被奖励的权利,只能“望奖兴叹”,埋怨自己选择了司法认定。于是,也就有企业在经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再进行行政认定,走双重认定路线来“确保”自己的驰名商标不受侵害。事实上,既然我国依据入世承诺,引入驰名商标司法审查制度,那么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就应该得到确认,毕竟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条款是相同的,如果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得不到地方工商部门的确认,只能说是某一个工商部门中某一个人的个人行为,不应该成为一种社会环境。

因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确认的做法首先值得肯定,同时应该在全国予以推广。因为,不管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商标权益,如果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得不到确认而导致企业再次实施行政认定,这首先不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会加大社会成本,属于资源的浪费。如果各地工商部门都能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样,对所辖区域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确认,将有力的推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将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推进我国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

八、“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 社会褒贬不一

事件:200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共87件驰名商标名单,“清华大学”作为我国高校唯一一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也在此次公布的名单之列。“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社会各方对此褒贬不一。

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说,尽管也非常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但他们的保护措施并不是将大学专有名称列入商标保护的范畴。此外,《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证明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及其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我国虽然有不少民办高校,但绝大多数仍是事业法人,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且,高校注册商标的使用范畴仅限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功能,也就是说,凡打着“清华”旗号的产品、企业,按道理都与“清华大学”无关。那么,清华大学是怎么证明他的产量、销售收入以及利税的呢?

还有,“清华大学”成了驰名商标,和开国大典被饭店老板恶搞成饭馆开张的宣传广告是一个道理。既是教育文化领域的,就安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吧;既是历史政治范围的,自然容不得商家为了炒作而恶搞。从其本义上来讲,文化与教育应是商业禁地,它们与商业是天生的绝缘体,各有规律可循。特别是对于严谨治学而著称的名校而言,将校名申报为驰名商标,其本身就是对“大学”这两个字的猥亵和讽刺,使得自己满身铜臭。

而对此表示认同的人则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看,“清华大学”成为“驰名商标”,无疑是一件值得标榜的幸事。事实上,近年来清华大学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商家“借用”,并牟取利益。据统计,仅在北京海淀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冠以“清华”、“清华大学”等名义的公司,就有204家之多。此前,北京两家出版社擅自在出版物上标注“清华”字样,就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两家出版社停止使用“清华”文字及图标,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30万元。而事实上,不只是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商标2006年3月就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而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为了挖掘自家无形资产的商业潜力,牛津大学正在考察竞争性商品领域,试图把其具有全球性学术威望的大学名称变成赚钱的商标。因此,清华大学成为“驰名商标”并不是问题,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

针对社会各方的褒贬不一,清华大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郑永平就此向社会表达了清华大学自己的看法。认为,“清华”成为驰名商标是学校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决不是为了以此牟取商业上的利益。相信今后有法律的武器作保护,那种滥用“清华”名义追逐非法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将更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学校的发展也将获得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点评:“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社会各方对此褒贬不一,也许各方有其各方的道理,但在当前我国全力推动国家向法制化国家迈进的大环境下,在面对如此众多的不法经营者对“清华大学”名义的侵犯,清华大学只能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百年名校的合法权益。

九、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

事件:2006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发出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点评:随着2001年我国重新修订《商标法》,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相关条款第一次写入《商标法》,开始实施行政、司法并存的驰名商标双轨认定制度至今,我国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逐年上升,到目前为止已有上百件之多。但一直以来,坊间传言,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如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权威,原因是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可以由全国数百个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认定,在认定上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更好的推动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有效实施。

十、“金冠园”驰名商标 涉嫌消费欺诈

事件:2006年11月,在福建省泉州市务工的何先生在福建泉州购买了突出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以及“香港”字样的“金冠园”两种调味品(甜辣酱和味极鲜酱油)后,发现此商标从来没有听说过,其产地也并非“香港”,而且《商标法》中也只有“驰名商标”的说法,没听说有什么“中国驰名商标”,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以欺诈消费者为由一纸诉状将“金冠园”商品的生产厂家——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两商家欺诈行为成立,认定“金冠园”不是中国驰名商标,返还两款商品的购物款,赔偿其他损失315元。12月5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据了解,何先生认为,自己购买此“金冠园”调味品,完全是冲着“中国驰名商标”以及“香港”字样而购买,但购买后发现此调味品不仅不是香港生产,而且其商标“金冠园”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商标能称的上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点评:近两三年来,随着驰名商标认定在国内的迅速升温,很多企业都把驰名商标看作是企业获取消费者广泛认同,占据更大市场份额的金字招牌,而忽略了驰名商标本身的法律概念。因此,很多企业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都表现出空前的热情,以至于不惜通过自己诉讼自己的方式,制造一个假的案件来蒙骗行政或司法机关,以此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诸多企业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使用等方面,已经远远背离了驰名商标的本质,如果继续这样下去,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环境将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将企业的品牌战略带向一个死胡同。

“金冠园”案件是国内首起消费者质疑并意欲通过司法手段推翻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发生在彰显我国消费者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同时,其本身所兼具的现实意义和历史影响也必将在司法界,特别是驰名商标认定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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