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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给予申请人三次机会争取权利
作者/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7-07-27 点击:1670

内蒙古“小肥羊”是我国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其注册商标“小肥羊”于2004年11月12日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实全国叫“小肥羊”的餐饮企业有好几家,他们也曾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但是都被驳回,于是这几家“小肥羊”据此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偏心眼”,甚至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收回对“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不是真的厚此薄彼呢?这个问题得从商标申请谈起。

据说“小肥羊”是对内蒙古等地涮羊肉不蘸调料这种吃法的通用名称,是当地一种传统饮食方式;还有另一种说法是在当地统称小羊羔为“小肥羊”。而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用名称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因此,当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分别将“小肥羊”以文字及图的形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而国家商标局只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没有核准“小肥羊”文字为商标。廊坊“小肥羊”也曾申请注册文字“小肥羊”为商标,但国家商标局将其驳回。其实内蒙古“小肥羊”的文字商标注册申请也曾同样遭到驳回,但为什么内蒙古“小肥羊”最后能获得注册呢?

这还得从《商标法》中寻找答案。目前所有企业都认定“小肥羊”是特有名称,而国家商标局则认为是通用名称,双方存在认识分歧。对于如何解决分歧,《商标法》规定了明确的途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简单说就是,当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还可以去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从商标局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到法院,《商标法》给予申请人最少三次机会争取自己的权利。

现实中,企业又是如何做的呢?西安“小肥羊”在国家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后没有积极申请复审,丧失了再次评审的机会。其他“小肥羊”也没有提出复审要求,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利用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争取权利的机会。只有内蒙古“小肥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经过努力使“小肥羊”成为了注册商标。如此看来,其他“小肥羊”没有理由责怪商标评审委员会“偏心眼”,而应该认真学习商标申请程序。

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申请量近百万,新申请的文字商标与先注册的商标极易相同或近似,一个商标要想注册成功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很多企业已经先行使用了某一商标,等企业想要注册这一商标,又非注册下来不可的时候,就不能象其他“小肥羊”那样不战而降,一驳回就放弃,而应当向内蒙古的“小肥羊”那样,不放过任何机会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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