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状告“伊加伊”败诉
作者/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日期:2005-10-19 点击:1256
遍布上海市区的伊加伊担仔面餐厅连锁店以其统一的“伊加伊1+1”店招成为本市餐饮业的一道风景线,然而这一招牌却惹上了一场商标纠纷。今年4月,远在黑龙江的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公司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将本市的3家伊加伊担仔面餐厅连锁店和1家风味小吃店的业主告到上海市二中院。日前,市二中院对这4起案件分别进行公开审理后,认定4被告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哈尔滨市台北1+1公司发现设在本市翔殷路、南汇路和建工迎宾楼餐厅的“伊加伊”连锁店以及普陀区1+1风味小吃店的招牌上分别使用了“伊加伊”或“1+1”字样。为此,原告的代理人来沪收集相关证据,并分别将这4家餐饮店的业主起诉至市二中院。
原告诉称,哈尔滨市台北1+1公司是成立十多年的餐饮企业,从1997年开始就注册了“1+1”服务商标,现已成为很有知名度的连锁企业,“1+1”商标曾被评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4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的“1+1”商标作为餐饮店的字号和招牌使用,其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4被告辩称,“伊加伊”商标注册在先,“1+1”只是其谐音。且“1+1”并不是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双方商标在外形上完全不一致。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经原告商标与被告店招字样比对,虽然其中部分字样相同,但由于原告商标是由文字和图案等4个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直观上与被告店招上字样有很大区别,且原告商标中的“1+1”并不是该商标的主要部分,两者之间既不构成近似,也不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为此,法院认为,4被告在店招上使用“1+1”字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以与商标侵权同样的事实指控4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4被告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证据和理由,故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悉,目前哈尔滨市台北1+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今年4月,哈尔滨市台北1+1公司发现设在本市翔殷路、南汇路和建工迎宾楼餐厅的“伊加伊”连锁店以及普陀区1+1风味小吃店的招牌上分别使用了“伊加伊”或“1+1”字样。为此,原告的代理人来沪收集相关证据,并分别将这4家餐饮店的业主起诉至市二中院。
原告诉称,哈尔滨市台北1+1公司是成立十多年的餐饮企业,从1997年开始就注册了“1+1”服务商标,现已成为很有知名度的连锁企业,“1+1”商标曾被评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4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的“1+1”商标作为餐饮店的字号和招牌使用,其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4被告辩称,“伊加伊”商标注册在先,“1+1”只是其谐音。且“1+1”并不是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双方商标在外形上完全不一致。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经原告商标与被告店招字样比对,虽然其中部分字样相同,但由于原告商标是由文字和图案等4个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直观上与被告店招上字样有很大区别,且原告商标中的“1+1”并不是该商标的主要部分,两者之间既不构成近似,也不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为此,法院认为,4被告在店招上使用“1+1”字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以与商标侵权同样的事实指控4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4被告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证据和理由,故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悉,目前哈尔滨市台北1+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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