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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保健品多个名称 频换商标误导消费者
作者/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日期:2007-09-28 点击:1837

本以为是新产品,买回家仔细查看才发现原来是“旧相识”。日前,记者在药店走访发现,一些保健食品随便乱改名称,部分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滥用商品名、冒用套用审批文号等,严重误导、蒙蔽消费者。

记者调查:多个商品共享一个产品名

通过走访,记者了解到,为扩大销量、配合炒作和推销新概念,一些商家以随意命名的商品名称替代国家审批的产品名,甚至出现了一种产品却有2个、3个甚至N个商品名的怪现象。

例如,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保健食品都将自己命名为吸油基,其中一种由黑龙江寿生堂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批准产品名称为“柳映堂牌轻轻塑胶囊”,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2)第0649号;而另一种吸油基由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批准产品名称为“多V氏谷精”,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1999)第0497号,经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功能只是改善肠胃功能,调节血脂,并没有其所宣传的吸油、减肥功能。

市场现状:产品频换商标误导消费者

不同的保健食品使用相似甚至相同的商品名,容易引起消费者错误选购;故意以暗示性的商品名宣传销售,更是容易误导消费者。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监测中心主任王珏分析说,这种情况不但存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中的情况更为严重;但由于我国的商标法允许同一个产品可注册多个商标,因此目前这种情况难以改变。

一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国家允许一个产品多个商标,初衷是为保护品牌企业的知识产权,但却被不法之徒钻了空子,一个产品做烂了如被工商通报、形象受损,于是注册新商标,将原来的产品来个大“整形”,例如减肥产品添加一个“减肥调节血脂”作用,以新形象推出市场,然后大力宣传,普通消费者谁能轻易知道这个产品“整形”前有多“难看”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专家指出,相对于药品而言,我国《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并没有对保健食品商品名在包装标识中的大小与位置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有一些商家乘机淡化被有关部门审批的名称,突出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商品名。对此,政府将推出新修订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该政策目前正在运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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