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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官司终审判决 “康王”商标裁定属粤
作者/来源:大洋网 发布日期:2007-10-04 点击:1623

市面上流行的康王香皂、康王牙膏等日用品,正牌的产地究竟在广东还是云南?记者昨天获悉,轰动全国、历时达5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胜诉,“汕头康王”被认定为国内第三类日化产品的合法拥有者。

康王香皂等日用品的产家是谁,这一问题一直有争端。1995年4月7日,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经核准取得“康王”商标。但是,“康丽雅公司”自 1998年起就未办理工商年检,并于2001年6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5月,康丽雅公司与云南滇虹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康王”商标转让给后者。2003年9月商标局核准了复审商标的转让。

2002年10月18日,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康王公司前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2003年12月17日,这一请求得以实现。云南滇虹公司对此撤销决定不服,于2004年1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后者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决定,认定复审商标不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汕头康王”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云南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 2002年10月17日期间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去年年底作出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该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终审判决认为,汕头康王公司是2002年10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的申请,因此,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之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该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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