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
作者/来源:贸易与法周刊 发布日期:2007-10-21 点击:1842
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于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此后,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甑馏” 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从而驳回了汇成酒业的起诉。其实,类似情况的纠纷为数不少。
什么是通用名称?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定,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随着科技进步,新产品不断出现,每个新产品都会有一个新的产品名词。由于通用名称的判断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其是否为通用名称,业内人士最为清楚,可听取他们的意见。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打破行业的通常规则,独自占用该名称,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禁止将通用名称独占使用。
退一步讲,即使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也不意味着可以正当使用这个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这一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用通用名称注册的商标,因此,这类商标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具有任何价值。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个十几年前注册的商标,因为用的是通用名称,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即使是这个商标已经被企业使用了十几年,仍然被认定无效。从上述报道也可以看到,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必然引起众怒,当被其他企业要求撤销注册商标时,这个商标就难以自保,所以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显然不是好的主意。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