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业界关注的京沪“鸭王”商标抢注案,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其行为系以不正当后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至此,京沪 “鸭王”商标抢注案以北京“鸭王”的胜出而暂告段落。
案件始末
与“鸭王”商标抢注案相关的两个公司,分别是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鸭王)和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鸭王)。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上海鸭王成立于2002年。
2002年起,上海鸭王委托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鸭王”商标,由此引发了京沪“鸭王”之争。
持续数年的“真假鸭王”之争历经几个回合:
先是两个“鸭王”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2000年,北京鸭王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2002年,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以同样理由驳回。
之后,上海鸭王被批准,北京鸭王不服。2003年,上海全聚德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不属行业通用术语,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北京鸭王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于2005年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上海淮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是对北京鸭王的模仿和抄袭,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局2006年5月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接下来,上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6月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核准注册。于是,北京鸭王提起行政诉讼,商评委成被告。
2007年7月,北京鸭王以商评委为被告,以上海全聚德为第三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鸭王”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此案在2007年9月5日曾开庭审理。
而2007年10月15日,在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定:撤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7]第2831 《关于第3083416号 “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第三人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专家视角
就本案本报记者咨询了多位国内相关专家,专家一致认为,京沪“鸭王”案实际涉及到商标抢注和企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这也是企业在发展初期就应考虑并应对的重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称,“鸭王”案非常有代表性,实际涉及到的是企业商标抢注和企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即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该如何保护。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鸭王”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鸭王”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他认为,在本案中,北京鸭王商标使用在先,拥有在先商号权,市一中院的判决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而北京鸭王的代理律师马翔律师说:“市一中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原则,保护了商标注册在先权者的合法权益。上海鸭王在先的申请注册被撤消,这意味着,上海鸭王的商标注册失效,而北京鸭王的驳回复审就可能获得通过。”
被访的专家同时指出,“鸭王”案虽暂告一段落,但对这类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仍应继续,而商标保护之路还任重道远。专家呼吁,不但要吸引社会各界关注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保护问题,在促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上产生积极影响;还要在国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同时,企业和社会也应进一步坚决抵制不公平竞争,提高商标保护意识。确保类似“鸭王”商标抢注案件越来越少,这样才能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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