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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商标做自己网络域名 傍名牌被判侵权
作者/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2008-03-20 点击:4467

3月18日,烟台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07年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居于十大案例之首。

-争论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一直争论的焦点是,“冰轮”是否是驰名商标。冰轮公司认为,“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冰轮”注册商标的各种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广告投放量大,其“冰轮”品牌制冷空调设备产品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其相关产品先后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评价,符合驰名商标的特点,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六易公司对冰轮公司的说法并不予以承认,他们认为,原告既然没有申请“冰轮”为驰名商标,那么在法律上就不应该受到承认。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是“冰轮”注册商标的合法专有权人。原告的“冰轮”注册商标已在其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冷冻机、冰箱、冷却设备、冷藏库和空调设备等产品上持续使用十三年多,“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在客观上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条件,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争论二

“冰轮在线.cn”是否搭“冰轮”便车?

“冰轮”注册商标在1994年3月28日即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六易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成立,其注册的“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使用了“冰轮”二字,相对于原告已经驰名的“冰轮”注册商标中的“冰轮”二字,被告六易公司并不具有在先的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六易公司与冰轮公司同处于烟台市芝罘区内,应当知道原告的“冰轮”注册商标及其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注册的“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中文域名中,使用“冰轮”二字作为关键识别词语,与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冰轮”二字相同,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经过原告许可,且原告至今也未表示同意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六易公司存在“傍名牌”的行为。

六易公司在其“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中文域名网页上发布商品营销信息,宣传销售的部分产品与原告生产的空调制冷设备产品、消费群体方面具有一致性。据查,原告至今从未许可被告销售“冰轮”品牌制冷设备产品。故被告六易公司与原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上述情况表明,被告六易公司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时,主观上存有下列故意内容:一是欲凭借原告“冰轮”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商誉度,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告该域名时,会误认为被告六易公司的网站是原告提供“冰轮”品牌制冷空调设备产品及服务的网站,进入被告网页后,会误认为被告六易公司和原告可能存在主体上和业务上的某种关系;二是欲利用原告“冰轮”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商誉度,吸引更多的客户浏览被告的网页,接触被告宣传销售的商品,扩大被告营销商品的商业机会,牟取其正常情况下所不能获得的商机利益。故被告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网络域名的行为,具有故意搭乘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便车”的目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恶意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注销网络域名赔偿原告4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网络域名具有唯一的识别作用,根据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注册网络域名应当是注册人独立构思设计,保持其网络域名在识别上的唯一性。而被告用原告“冰轮”驰名商标显著部分的“冰轮”二字,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与原告注册的“冰轮”商标的主要部分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通过网络选购商品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冰轮”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被告的域名或其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构成对原告“冰轮”驰名商标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纠纷,并判决被告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冰轮”驰名商标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网络域名。被告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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