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评审规则》出现6大变化
作者/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日期:2005-10-24 点击:1077
“新的《商标评审规则》针对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回避告知、驳回复审转换条款、公开评审、及时反馈起诉信息、完善证据规则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商评委有关人士解释说。
提倡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新规则第八条规定:“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有关评审即行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
提倡运用和解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提高我国商标评审工作的效率。当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点,在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端时,不应当违背商标确权的一般原则,即前提合法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利。
完善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按照老规则的规定,一方面,申请人享有两次举证和一次质证机会,而被申请人仅享有一次举证和质证机会,二者机会不均等,有显失公平之嫌;另一方面,老规则对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不够明确,因此,新规则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对方当事人的,商评委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
新规则尤其是对逾期举证及其例外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除非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律视为放弃。
公开评审另行规定
同样,整体删除了公开评审一章也出于实际考虑。公开评审是相对于书面审理而言的,也称口头审理。按照国际惯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一般不做口头审理。老规则虽然专章规定了公开评审,但很少适用。考虑到完善的公开评审程序远比现有的规定要复杂,因此,新规则在保留公开评审框架性条款的情况下,整体删除了公开评审一章,同时又规定,公开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商评委另行规定。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要求公开评审的基本权利,也符合目前商标评审的现状,还为将来评审方式的发展留有余地。
起诉信息及时反馈
新规则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目前,计算机程序将评审案件起诉信息的反馈期限设定为60天,逾期未收到起诉信息的评审案件将自动进入执行程序。60天的待诉期限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然而,目前被起诉到法院的商标评审案件绝大多数都超过了60天而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已经执行完毕。有些案件的被诉信息是在逾期一年半以后才收到的。让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再退回到待诉状态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如果该案的处理结果要作为其他案件的处理依据则尤为复杂,因此增加了这条规定。
证据规则更具适用性
证据规则更加具有适用性,是新《商标评审规则》的一个重大发展。按照老规则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同时又规定,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在实践中,“核对无误”是当事人的义务还是商评委的职责,容易引起误解,因此,新规则不再强调这一点。
鉴于商标案件的域外证据有其一定的特点和属性,新规则对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规定作了变通,除非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或者商评委认为有此必要,原则上不再要求公证认证。
“不良”商标可就地“正法”
此外,考虑到商标评审制度与法院合议庭负责制不尽相同,新规则在回避告知问题上用“事后救济”替代回避的“事先告知”;对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定的禁用、禁注标志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者不够全面的情形,新规则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前提下,商评委对上述情形可以直接转换适当的法律条款予以适用,并作出复审决定。
提倡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新规则第八条规定:“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有关评审即行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
提倡运用和解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提高我国商标评审工作的效率。当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点,在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端时,不应当违背商标确权的一般原则,即前提合法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利。
完善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按照老规则的规定,一方面,申请人享有两次举证和一次质证机会,而被申请人仅享有一次举证和质证机会,二者机会不均等,有显失公平之嫌;另一方面,老规则对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不够明确,因此,新规则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对方当事人的,商评委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
新规则尤其是对逾期举证及其例外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除非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律视为放弃。
公开评审另行规定
同样,整体删除了公开评审一章也出于实际考虑。公开评审是相对于书面审理而言的,也称口头审理。按照国际惯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一般不做口头审理。老规则虽然专章规定了公开评审,但很少适用。考虑到完善的公开评审程序远比现有的规定要复杂,因此,新规则在保留公开评审框架性条款的情况下,整体删除了公开评审一章,同时又规定,公开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商评委另行规定。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要求公开评审的基本权利,也符合目前商标评审的现状,还为将来评审方式的发展留有余地。
起诉信息及时反馈
新规则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目前,计算机程序将评审案件起诉信息的反馈期限设定为60天,逾期未收到起诉信息的评审案件将自动进入执行程序。60天的待诉期限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然而,目前被起诉到法院的商标评审案件绝大多数都超过了60天而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已经执行完毕。有些案件的被诉信息是在逾期一年半以后才收到的。让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再退回到待诉状态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如果该案的处理结果要作为其他案件的处理依据则尤为复杂,因此增加了这条规定。
证据规则更具适用性
证据规则更加具有适用性,是新《商标评审规则》的一个重大发展。按照老规则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同时又规定,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在实践中,“核对无误”是当事人的义务还是商评委的职责,容易引起误解,因此,新规则不再强调这一点。
鉴于商标案件的域外证据有其一定的特点和属性,新规则对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规定作了变通,除非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或者商评委认为有此必要,原则上不再要求公证认证。
“不良”商标可就地“正法”
此外,考虑到商标评审制度与法院合议庭负责制不尽相同,新规则在回避告知问题上用“事后救济”替代回避的“事先告知”;对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定的禁用、禁注标志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者不够全面的情形,新规则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前提下,商评委对上述情形可以直接转换适当的法律条款予以适用,并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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