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标代理组织: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综字[2009]第30号)等涉及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并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的规定,在目前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内,不得提交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例如以自然人名义作为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肖像商标注册申请等。同时,成功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后,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网上申请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申请书件。
但是,近来,我局发现部分商标代理组织未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违规提交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件,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质申请书件,或未提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申请书件,严重地损害了相关商标申请人的权益,影响了商标局审查工作效率。对此,我局将按照《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违规提交了《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局将暂停其代理商标网上申请业务。相关申请人应当在5月31日前提交符合《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未能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的,视为放弃该商标注册申请,并视具体情况停止其代理商标网上申请业务。今后,对此类情况,我局将不再给予补正和进行通知。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质申请书件的,或提交的纸质申请书件不符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规定的,或网上申请书件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相关申请人应当在5月31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申请书件。递交前述纸质申请书件时,应当单独制作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补寄”字样。
三、自6月1日起,逾期未提交纸质申请书的,或提交的纸质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将暂停或停止其代理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对此类情况,我局将不再进行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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