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有着自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在中国(内地)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并不会自动在香港地区生效,如须得到在香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须依据香港知识产权法例办理有关手续。而香港商标法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在很多地方与秉承大陆法系的内地商标法有不同之处,使得内地投资者在港保护商标时问题重重。本文将从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商标法规概况及二者在商标法规与商标保护实务中的主要异同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两地商标法概况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属英美法系。曾于1954年、1964年、1977年、1980年、1984年、1986年、1987年、1990年颁布过商标法令、条例、决议、规则、通告等多个法律文件,后大面积修改商标法,如取消了A、B簿商标注册、将商标有效期改为10年等,但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香港现行商标法有于2003年4月4日实施的《商标条例(第559章)》和于2003年4月4日实施的《商标规则(第559A章)》。
我国内地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始的较晚,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于1988年1月3日、1993年7月15日、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进行了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
二、香港与内地商标法共同点
基于商标法的自身属性和两地法制发展的实际情况,香港商标法与内地商标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主要有如下共同之处:
1、商标注册申请基本程序大致相同,都是经过查询(检索)、申请、费用交纳、形式审查(接获申请)、实质审查(检索及审查)、公告、异议(第三人反对)及注册等程序。
2、商标权的实体规定上也有许多共同点,商标要有显著性;商标保护有效期为10年;三年不使用可撤销;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享有优先权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商标权可进行转让、变更、许可;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或刑事制裁。
三、香港商标法与内地商标法的主要区别
随着香港与内地的各项交流密切化发展,香港商标法及商标制度逐步与内地商标法及制度不断融合,但作为普通法系的香港商标法与大陆法系的内地商标法仍有一定区别,而这些区别或多或少的影响着内地投资者的商标权益在港的保护:
1、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区别:香港的商标法以使用原则为主,注册原则为辅;而内地的商标法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
2、获取商标权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虽然香港商标权的有效期与内地商标权的有效期都为10年,但在两地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却不同。在香港商标权的取得时间系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计算,而内地商标权的取得时间却从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自然人申请商标限制不同:香港商标法和内地商标法都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香港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没有特殊限制,但内地商标法从2007年2月12日起,自然人申请商标开始设定一定的限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实践中所需时间不同:在香港从申请到取得商标权的时间约需4-6个月,而在内地从申请到取得商标权的时间约为一年半左右。
5、商品或服务选择要求不同:在香港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选多类商品或服务,写明商品或服务时可填整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而根据内地商标法只能一类一标一注册,选择商品或服务也只能在一类项下最多选10个商品,否则加收费用。
6、防御商标规定的不同:防御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主要使用的商标为基础注册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香港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可申请防御商标,更加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而在内地防御商标只是学理概念,尚未成为法律规定的概念。
7、代理制度的区别:依据香港商标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人可以委托任何人士、合伙商行或公司在商标注册处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以商标代理人身份行事,只要代理人有在香港的住所或业务地址;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内地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8、主管部门及权利不同:香港主管商标注册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中国内地主管商标注册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香港海关是唯一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我国内地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一般为各级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
综上,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交流也日益密切,出现了相互借鉴、逐步融合的趋势,分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商标法和大陆法系的内地商标法中许多规定也在不断的发展中渐渐趋于一致。虽然两者的商标法律有关规定有不少的共同点,但在现阶段二者尚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对于内地到港投资者或相关人员来说,清楚的把握两地商标有关制度的异同,更有利于保护企业应有的商标权益,更有利于让该权益的保护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从而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