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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局2012年度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作者/来源:大连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3-04-09 点击:2636

1、大连某百货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玩具案

2012年5月,工商执法人员在对大连某百货公司商品质量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部分儿童玩具存在商品质量问题:某品牌电动遥控模型车、塑料沙滩玩具等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填充毛绒玩具标识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机关对该百货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国家已对童车、电动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玩具娃娃等6类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消费者在购买上述玩具时要选购外包装有“3C”认证标识的产品,留意玩具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选择适龄玩具,查看玩具上是否注明“内有小零件”等注意事项。使用时,注意玩具上带有的一些活动部件和圆孔,是否会夹伤孩子手指,玩具的金属和塑料边缘,是否光滑无割手现象,并注意塑料件上有无毛边、毛刺等问题存在,毛绒玩具的眼、鼻、装饰物等小部件是否牢固等。

2、大连某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2012年2月,工商执法人员在对大连某购物广场商品质量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涉及12个品牌的针织衫、羊毛衫、羊绒裤、女大衣等服装均为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依法责令该购物广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检查发现,目前市场上羊绒、羊毛服装虚高标注含量的问题比较普遍,个别厂家标注羊毛、羊绒含量为50%以上,实际不含所标注的纤维。作为生产商、经销商,要提高商品质量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标准。作为消费者,要选购信誉度高、口碑好、质价相符的品牌服装,还应当学习一些基本的鉴别方法。如,对羊毛、羊绒等动物蛋白纤维类服装可以使用燃烧的方法。动物蛋白纤维燃烧有毛发味,而且灰烬呈粉末状;而化纤类燃烧后出现圆珠状硬质残留物,用手碾不碎。

3、李某销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厨卫电器案

2012年4月,工商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在普兰店某商城内销售假冒的“三星”厨卫电器。经查,2012年3月初,李某通过佛山市顺德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上的电话,订购了4台厨宝和燃气灶对外销售。厨宝上印有韩国三星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燃气灶外包装箱上印有韩国三星字样,内附说明书后写明制造商为韩国三星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无法提供产品进货单和厂方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韩国三星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工商机关依法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销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该案中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的做法,是典型的傍名牌,利用人们对“名牌”的信任,大摆迷魂阵,令消费者真假难辨。提醒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时要注意分辨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内容,有疑惑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购买,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咨询、举报。

4、李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12年5月,工商执法人员在对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行商品质量检查时发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自行车行销售的一个批次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存在最高时速超标、整车质量超重、轮胎宽度超宽等问题,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机关依法责令李某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其速度是一项关键指标。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限定在20km/h以下,如速度过快易发生危险。而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kg,整车重量过重,运动惯性就会加大,直接影响到制动效果,易导致安全隐患。提醒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

5、某批发市场部分商户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案

2012年5月,工商执法人员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的举报,称瓦房店市某批发市场内的部分商户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请求工商部门协助打假。经查,该批发市场内有三家商户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是假冒的侵权商品。工商机关没收了侵权商品,并对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目前市场上发现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主要有低仿和高仿两种。低仿品的外包装粗糙、标识不全,生产商大多标注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而不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比较容易识别;而高仿品与真品极其相似,但消费者仍可通过以下几种方法鉴别:一是看牙膏外包装。真品牙膏外包装夹层刮开后里面是蓝色的,而假冒品外包装夹层刮开后里面是白色的;二是查看牙膏膏体软管。真品牙膏使用的软管,若用任何尖锐利器擦刮其表面印色均不会刮白或掉色;假冒品一经利器擦刮即刻掉色,产生白色刮痕;三是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三种渠道,进行防伪查询(“云南白药牙膏--朗健”品牌牙膏除外)。按内置说明书介绍的查询问方法,可通过16位防伪码(见牙膏管尾,用油墨喷的数字)鉴别真假。提醒消费者,购买云南白药牙膏时要注意鉴别,如不能确认,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咨询或举报。

6、消费者王某申诉防水卷材质量问题案

2012年5月,消费者王某到工商机关申诉,称其在甘井子区某防水卷材经销处,购买45卷一级防水卷材和5桶防水油漆用以修缮自有房屋。施工结束后,发现所购防水卷材与经营者肖某提供的样品存在较大差异,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防水卷材经销处的经营者肖某存在将二级防水卷材冒充一级防水卷材销售给消费者以赚取差价的不法行为。同时在调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肖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实。经调解,肖某赔偿消费者王某45卷一级防水卷材和5桶防水油漆,并赔偿1000元施工费。工商机关对肖某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欺诈消费者,以及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留好相关的协议或购货凭证,以便于分清责任和提供证据。在发生消费争议的时候要尽早到工商部门申诉、举报。

7、消费者李某申诉购车订金不退案

2012年9月,消费者李女士到工商机关申诉,称其于2012年8月在大连车展时订购了一辆天籁轿车,并交了2000元订金。到约定的时间提车时,经营者答复没有现车需等2个月左右,且还不能保证按时到车。李女士决定不再购买此车,要求退还2000元订金。经营者虽同意退还,但迟迟不予付款。经工商人员调解,4s店同意兑现承诺,退还了2000元订金。

【案例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都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时,不可盲目听信商家的承诺,要与商家达成协议后,再交付订金,并且协议要是以书面形式签订,避免口头协议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消费者金某申诉机动犁故障案

2012年4月,消费者金某到工商机关申诉,称其10日前在庄河市某摩托车经销处购买机动犁一部,使用期间多次出现故障,虽已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向经销商要求全额退货。经销商以金某操作不当而导致故障为由,不予退货。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邀请相关农机技术人员对其购买的机动犁进行现场调试。经调试发现,该机动犁并非“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故障”,而是产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经调解,经销商同意全额退货。

【案例提示】农机质量关系到农机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三包责任。对在三包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提醒农村消费者,购买农机产品,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到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开据正规发票;二要查看产品及随附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还要查看机身的显著位置是否贴有菱形的农机推广鉴定证证章,标牌标识是否规范;三要进行开机试验。查看发动机、仪表盘、电路系统等是否工作正常。高速运转的农业机械(脱粒机、粉碎机等)要特别注意机器滚筒的平衡情况。带有压力容器的机器(机动喷雾器等)应通过试验,了解它的液泵压力能否达到规定值,安全阀作用是否正确,管道与接头是否有漏泄等等。

9、消费者孙某申诉手机质量案

2012年4月,消费者孙某到工商机关申诉,称其于2012年2月在瓦房店市某手机通讯店,以2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nckia”牌手机。使用期间,手机多次出现故障,与商家协商解决未果。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手机通讯店的经营者胡某所销售的“nckia”牌手机的进网许可证系伪造。该批手机是从一个手机批发商贩处低价购进,没有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经调解,经营者胡某退还消费者孙某购机款240元。工商机关对胡某销售伪造进网许可证标志手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消费者购买手机一定要选择信誉度高、口碑好的产品,认准产品商标标识,并索要购货发票及合格证等票证。在发生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时,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消费者王某申诉水晶粉丝虚假宣传案

2012年3月,消费者王某到工商机关申诉,称其于3天前在某超市以每袋3元的价格,购买了2袋“哈尔滨天明食品厂”生产的水晶粉丝,该产品包装上标有“100%纯天然马铃薯淀粉”字样。因食用后口感不好,怀疑其根本不是纯天然食品,遂与超市协商退货,却被告知食品开封后不退不换。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标注“100%纯天然马铃薯淀粉”的水晶粉是从瓦房店某农贸市场购进,并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经调解,超市给予消费者退货。工商机关对超市销售水晶粉丝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饮食消费观念已从传统的注重“色、香、味、型”转为注重“安全、卫生、健康、营养”,因此绿色、天然类食品越来越受青睐。而部分厂家和商家正是抓住人们这种消费心理,在产品上随意打出“无污染”、“纯天然”这样的字样吸引消费者眼球。殊不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无污染”、“纯天然”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提醒消费者,对标有“无污染”、“纯天然”等字样的商品,要查看其是否有相关产品认证标志,对虚假宣传的,及时向工商等部门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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