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提审卡斯特商标案
201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签发裁定,决定提审卡斯特商标案,并申令中止执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这意味着,在最高法的最终提审判决作出之前,被告方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可以中止支付高达337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而此前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冻结的卡思黛乐相关商标和股权等资产也被中止执行。
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西班牙籍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2012年3月,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卡思黛乐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李道之的商标权益,判令卡思黛乐向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人民币。卡思黛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随后,卡思黛乐依法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卡思黛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而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有法律专家据此认为,最高法提审后案件的结果可能发生转变,这对卡思黛乐较为有利。也有人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最高法希望通过这一典型案件,为国内的商标抢注类侵权案件设立指导性的判例。
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业。2011年卡思黛乐向中国出口了3000万瓶葡萄酒。在2013年3月该公司正式启动“卡思黛乐”中文识别体系之前,其在中国市场的企业正式注册名称为“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该公司曾在2001年与烟台张裕集团联手创立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
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5年纠纷终和解
2013年7月18日,国际知名体育品牌阿迪达斯方面确认: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这意味着双方辗转多地、持续5年的商标纠纷终于画上句号。跨国巨头了却一桩“心病”,而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也将不再使用阿迪王商标。
阿迪达斯方面表示,和解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其中内容。但据媒体报道,双方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的中文商标;二是自2013年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阿迪王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如果出现违约,阿迪王公司须赔偿300万元。
和解之后,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名称永远保留,且其英文adivon标志永久有效。
阿迪王目前在全国共有近800家门店,年销售额超过6亿元。业内人士认为,不管之前是打“擦边球”也好,搭阿迪达斯品牌“顺风车”也罢,规模做大就一定要考虑品牌影响问题。据了解,这几年,阿迪王已经开始在产品上去运动化,把重点转向商务男装和休闲男装,使用保留的adivon商标。业内人士认为,阿迪王未来将完全与阿迪达斯区分开,摆脱“山寨”名声。
三、白家粉丝启用新商标
2013年11月12日,中国最大的方便粉丝企业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宣布正式全面启用全新注册的白家陈记商标。自2013年11月12日起,白家方便粉丝包括国内版、国外版、清真版、网购版同时使用白家陈记商标。这意味着白家粉丝与河南白象之间长达6年的商标权之争正式落下帷幕,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了商标纠纷,确定了未来在各自专长领域分别发展方便粉丝和方便面的战略规划。
白家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注册将“白家”二字升级为“白家陈记”,强化了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创始人陈朝晖在方便粉丝行业发展过程中独特的行业贡献。白家粉丝品牌自诞生后,先后遇到餐饮类企业抢注、德国和澳大利亚公司抢注、外观专利被侵权、方便面商标和方便粉丝商标分类合并等各种挫折,但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注册白家陈记商标。
四、三亚夺回海棠湾商标
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撤销香港居民李隆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正在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
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海南省三亚市政府于2004年4月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2005年6月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工程启动后,出现了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被抢注的商标涉及20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得知海棠湾商标被香港居民李隆丰抢注后,三亚市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以政府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书面报告,启动维权行动。之后,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11年7月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1)第12545号裁定,撤销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李隆丰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第12545号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查明,争议商标由李隆丰于2005年6月8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09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月6日。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向商评委提交的证据中,有很多文件能证明管委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海棠湾商标。北京市高院还查明,李隆丰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香水湾等30余件与海南地名、景点有关的商标,多件商标有转让记录。李隆丰曾与海棠湾管理委员会联系,希望高价转让海棠湾商标。这些证据足以认定李隆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一中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753号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李隆丰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8月12日,最高法作出行政裁定,驳回李隆丰的再审申请,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及北京市高院的判决。至此,海棠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五、洽洽海外商标维权胜诉
2013年5月,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德国欧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求进行三审的申诉请求,理由为“要求进行三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慕尼黑高等法院的判决和审理没有任何程序上的问题”。
欧凯公司是柏林一家主要经营中国商品的超市。2005年5月1日,该公司向德国商标专利局申请注册洽洽图形商标和英文商标,并于同年9月3日获得注册。同时,该公司还特意向德国海关申请了海关保护,这意味着不但德国,甚至整个欧洲市场都对洽洽关上了大门。
得知这一信息后,洽洽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10年正式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6月,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洽洽的相关诉讼要求。洽洽随后提出上诉请求。2011年12月,德国巴伐利亚高等法院二审认定欧凯公司侵权成立,判令该公司“立即注销争议商标并将商标转移给原告洽洽”。欧凯公司不服,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
据了解,欧凯公司抢注中国知名品牌的商标已不是第一次。此前著名的王致和商标抢注案的始作俑者就该公司。同时,欧凯公司还抢注了老干妈、今麦郎、白象等其他中国知名的食品商标。
尽管洽洽与王致和商标抢注案最后都胜诉了,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却是巨大的。这一案件再次为拓展国际市场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必须树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理念。
六、三鹿品牌再现江湖
2013年12月,因三聚氰胺事件而倒闭的三鹿又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不过该品牌不再生产奶粉,而是浙江一家开发有机粗粮企业的商标。
2009年5月12日,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三鹿商标及相关保护性商标以整体打包的方式售出,最终被56号女性买家以730万元的价格竞得。这位买家就是浙江三鹿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新华。江新华表示,三鹿曾经是国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乳品企业之一,也是三聚氰胺事件中受损最严重的品牌,他们不忍看到一个经营了50多年的民族品牌就此退出历史舞台。据介绍,在竞拍下三鹿商标后,经过几年的研发筹备,该公司开发出了有机粗粮面、粗粮米系列,目前已经进入世纪联华等商场,和欧尚、沃尔玛等商超的合作也在进行中。
但是大部分专家都表示不看好三鹿品牌的前景,认为三鹿是因为食品质量出现问题而倒闭的,在老百姓心中,三鹿几乎就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不安全”的代名词,第一联想都是不好的,这个品牌几乎没有价值。新三鹿想在食品领域重现当年品牌的辉煌,难度相当大。
七、博柏利格子商标被撤
2010年,英国知名品牌博柏利(Burberry)在中国将自己引以为傲的苏格兰格子注册成图形商标。2013年年底,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于自己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博柏利在第18类“行李物品”等商品上注册的这件图形商标被撤销。该公司同时表示将向博柏利索赔5亿元人民币。
博柏利方面表示,将就格子图形商标被撤销提起上诉。
媒体调查指出,提出撤销申请的路必达公司非常“低调”,其业绩也无法查询。相比博柏利的高调,这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皮具生产商令人颇有“雾里看花”之感。这家公司号称成立于1990年,一位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目前路必达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14家门店,在台湾地区有6家,并且在广州友谊商店也设有专卖店。2004年,博柏利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路必达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路必达公司虽然有“傍大牌”、“搭便车”之嫌,但博柏利确实也存在品牌管控不当的问题。
八、北京法院首判侵犯颜色组合商标权案
2013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迪尔公司诉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45万元。这是现行《商标法》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以来,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侵犯颜色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案。
1997年,迪尔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生产收割机、拖拉机等商品,其生产的收割机、拖拉机均统一采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2009年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迪尔公司对“上半部分为绿色、下半部分为黄色”的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和第12类联合收割机。
迪尔公司起诉称,2011年以来,该公司发现两被告生产、销售以及在网站上宣传其商品时,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迪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迪尔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声明该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并在所提交的文字说明中明确了颜色使用的具体位置和方式是“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两被告所生产及销售的收割机,与迪尔公司绿色和黄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构成商标相同。故两被告构成对迪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九、金骏眉是通用名称不能当商标
2013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金骏眉商标纠纷源于2007年。当年3月9日,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提出注册金骏眉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在被驳回后申请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异议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桐木茶叶公司主张,“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通用名称,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故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于是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后,该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北京市高院认为,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十、北京、苏州稻香村法庭争商标
2013年12月9日,在北京市一中院法庭上,北京、苏州两家稻香村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苏州稻香村想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因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未获成功,苏州稻香村因此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在本案中,苏州稻香村1983年已注册了商标(图1),后来想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图2),遭北京稻香村异议申请。商评委以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在粽子上的稻香村商标(图3)近似为由,不予核准注册,于是引发此案。
商评委认为,苏州稻香村虽在糕点等商品上受让在先取得的商标,原商标(图1)与涉案商标(图2)差异较大,但涉案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注册的商标(图3)属于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若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北京稻香村的商标已长期使用,有较高知名度,这种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涉案商标如允许注册,将打破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导致公众混淆。
知识产权业内人士认为,像这种由于历史原因纠缠不清的商标案例还有很多,这是早期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本案中两家稻香村都自称老字号,都有各自相关使用的区域,已经不能单纯地考虑法律上规定的“在先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充分考虑双方现有的市场格局,不会完全倾向于某一方,而是通过判决确立双方边界,或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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