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对今年该县“6.7”特大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案的七名主要犯罪分子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鸣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贵祥、黄勇有期徒刑各6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万和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惠娇、方快春及方汝春有期徒刑各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4万元;判处被告人方保林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总刑期高达36年,罚金总额达36万元,成为赣州市近年来涉烟类犯罪案件被判处刑期最长、罚金最高、处罚最为严厉的判决。
案情经过:今年6月7日,赣州市烟草专卖局会同该市公安部门捣毁了一个位于该市龙南县龙南镇五里山地区正在生产假冒商标卷烟散支的制假窝点,现场查获YJ14—23卷接机组两台(套)和卷烟盘纸、水松纸、烟丝、散支卷烟等涉案物品一批,现场抓获涉案人员21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鸣等7人经人介绍分别自2005年4月1日起先后到福建人方某(在逃)在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五里山开设的卷烟制假窝点工作,大量生产假冒“红杉树”、“红旗渠”等品牌卷烟。其中,被告人方鸣主要负责制假窝点的帐目登记、生产安排等日常管理;被告人孙贵祥、黄勇分别负责制假窝点的烟机操作、技术管理;被告人周惠娇、方快春、方汝春主要负责将生产的散支烟装箱;被告人方保林主要协助方鸣进行日常生产管理。经查证,七被告人参与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散装烟支折合人民币1713.03万元,现场查获的制假烟机、卷烟盘纸、水松纸、烟丝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2.69万元,案值合计人民币1775.7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鸣等七人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明知他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取非法报酬,直接参与生产,所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总价值一千余万元,各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均在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七被告不是直接生产组织人,且生产出来的假烟是否销售欠缺证据,是犯罪未遂,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为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打假打私工作会议精神,遏制制售假冒卷烟的猖獗势头,赣州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与公、检、法、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始终保持卷烟打私打假高压态势,提高了卷烟市场净化率,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此次“6·7”特大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案的宣判,有力地震慑了制售假烟不法分子,充分体现了赣州市局及有关职能部门从严从重惩治涉烟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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