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田”告重庆力帆商标侵权 索赔千万
作者/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05-11-25 点击:765
一个字母之差,日本本田会社、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将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千万。昨天,原告在二中院审理该案时,指责重庆力帆为躲避责任恶意注销生产侵权摩托的公司。
四原告称,由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公司制造、曹某销售的“HONGDA”和“LIFANHONG DA”摩托车商标与原告公司生产的“HONDA”摩托车商标只有一字母之差,侵犯了其商标权。就在本案审理期间,重庆力帆恶意注销了该摩托车公司。重庆力帆作为力邦公司股东,继承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1260余万元。
重庆力帆称,原告在注销摩托车公司公告期内没有申请债权登记。曹某则认为他只出售了一台摩托车,不应当承担巨额赔偿。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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