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注册商标请拔 4001-858-996

商标注册 - 专利申请 - 软件登记
登录|免费注册|设为首页|收藏本站|联系我们|地图|网址|镜像
大东北地区首家知识产权领域大型资讯平台,请记住网址:http://www.dltm.cn
商标要闻商标转让注册指南法律法规经典案例商标展示书式下载商标知识
热点导读 什么是商标大连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时间及各类进度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在线咨询:商标咨询如何选择商标代理组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好处精品商标设计欣赏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
您的位置: 首页»资讯平台»商标要闻»我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行政案落判 申请厂家输官司
我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行政案落判 申请厂家输官司
作者/来源:正义网 发布日期:2005-12-19 点击:1023

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今天上午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商标应当与其他标志一样具有显著性,才能获得注册,而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下称凯普曼)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对申请公司的请求予以驳回。

  凯普曼于2002年1月8日在锯条(手工具零件)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由颜色组合构成,商标中的颜色分别为桔黄色和蓝色。同年8月27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图形过于简单,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凯普曼不服,提出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复审决定,同意商标局的认定,作出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
 
 凯普曼对此仍然不服,提起诉讼。凯普曼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具有显著区别特征。此外,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已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并且遭到恶意模仿。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能认同。
 
 一中院认为,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但其应当与其他标志一样具有显著性,才有可能获得注册。凯普曼申请商标颜色组合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作出维持驳回复审决定的判决。
 
 链接:
 
 TRIPS协议(WTO附件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定,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其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2打印文档  r关闭窗口  5返回顶部      7 上一篇下一篇 8

info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用户登录面板
请输入您的用户名:
请输入您的密码:
最新加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