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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牙膏假冒商标标识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作者/来源:广东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5-12-22 点击:727

12月21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方某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12月13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方某系广州市某铝塑复合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从2003年12月开始接手该公司时已开始非法制造假冒牙膏商标标识,被告人方某在没有取得有关牙膏厂家的授权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牙膏商标标识。2004年8月14日,该制假窝点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化分局查处,现场查扣非法制造的高露洁、佳洁士、冷酸灵、两面针、黑妹、中华、田七等牌子的牙膏假冒商标标识共1733672件以及高露洁、佳洁士、冷酸灵、中华、两面针、黑妹、田七、黑人等牌子牙膏模具一批。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非法制造假冒牙膏商标标识的犯罪无异议,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此案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方某有自首情节,当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化分局电话通知被告人返回从化时,被告人立即返回从化时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其所知情况,到了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认为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很低,被告人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其精力都放在其他业务上,且该公司所生产的假商标标识没有流入市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低,故希望法院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从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安机关收缴的高露洁、佳洁士、冷酸灵、两面针、黑妹、中华、田七等牌子的牙膏假冒商标标识共1733762件及收缴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即牙膏模具),为非法制造物和制造非法注册商标的生产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方某虽然在2004年8月20日按照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化分局的通知要求到该局接受调查,但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罚金分二期缴纳,由从化市人民法院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收缴的高露洁、佳洁士、冷酸灵、两面针、黑妹、中华、田七等牌子的牙膏假冒商标标识共1733762件,予以没收、销毁;收缴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即牙膏模具)予以没收。
   
向全社会公开该案件,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表示,其目的是想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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