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山东省古贝春有限公司张灯结彩、喜气洋洋。因为截止11月22日,15天的上诉期满,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定“古贝春”为驰名商标的判决生效,武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被令停止侵权,赔偿古贝春公司3万元。据了解,通过法院审判认定驰名商标,这在德州尚属首例。
“古贝春”商标是山东武城酒厂于1978年开始使用、1984年注册的,核准使用商品为白酒类。2000年,该商标转让给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至今。该商标中“古贝春”三字由原中国书协主席舒同所题,辅助部分由发散光芒的三边形和一个六边形组成。但今年8月以来,古贝春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冻肉包装上使用了与“古贝春”完全相同的商标。
对于他人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古贝春公司将这家食品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古贝春”商标历经二十多年,曾获得了“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白酒行业十大品牌”、“中国公认名牌”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一系列荣誉。因此法院认定“古贝春”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时,食品厂矿复制了驰名商标“古贝春”的主要部分印制在其生产销售的鲜冻分割肉外包装上进行使用,该行为构成对“古贝春”商标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界最大的金字招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提升企业在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目前,企业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有三种途径,即通过国家商标总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在过去,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曾一度被视为是行政机关的“专利”,无论是企业商标的注册还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都属于行政机关——即为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权限范畴。此旧的规定是与TRIPS协议精神相违背的,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完整保护,也不符合WTO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
由法院来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惯例。我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后,法院也可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6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从而赋予法院审查或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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