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斯尼诉深圳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开庭
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深圳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假冒迪斯尼商标的服装,遭到工商部门的查处,并被美国迪斯尼企业公司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迪斯尼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众多世界知名卡通人物形象,如米老鼠、米妮老鼠和唐老鸭等。“MICKEY&CO.”、“MICKEYUNLIMITTED”是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装、鞋、帽。深圳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米老鼠”图案相近似的标识和设计,生产带有假冒迪斯尼商标的服装,并通过其注册地址、专卖店及公司网站进行推广和销售。
2003年7月和11月,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米奇乐公司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查处,查获价值数百万元的假冒侵权产品。迪斯尼公司认为,米奇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已经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米奇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续三天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直击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没有就具体侵权行为过多地进行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与登报道歉两个问题上。
焦点一60万索赔是否合理
原告迪斯尼公司认为,“米老鼠”和“米妮老鼠”系列图案是迪斯尼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该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为本案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10万元,共计60万元。
被告深圳米奇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60万元赔偿没有任何让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法规,知识产权赔偿标准首先应该是按照迪斯尼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但本案中迪斯尼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了直接或者实际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赔偿方法是按照被告公司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进行赔偿,但是被告公司使用原告的米老鼠和米妮老鼠作品不到一年时间,公司并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反倒经营一直十分艰难。既然没有任何实际获利,也就无法按此进行赔偿。
第三种的赔偿方法是酌情赔偿。酌情赔偿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纵观原告赔偿合计是60万元,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限额。
焦点二是否应该登报道歉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迪斯尼的商业利益和声誉都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要求被告深圳米奇乐公司以法院认定的方式,连续3天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被告深圳米奇乐公司认为,登报道歉的方式应该适用于被侵害人是自然人,在本案中被告如果构成侵权,侵犯的是迪斯尼的财产权,而不是的原告的人身权。事实上被告在使用上述作品时并未贬损、诋毁原告的作品,而且这种使用行为也未给原告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造成实际损害,故迪斯尼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当日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组织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法官遂宣布休庭。
庭外采访
庭审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迪斯尼(亚太区)公司,一位姓董的小姐说,由于该案还在审理之中,公司不方便发表任何言论。但迪斯尼是非常重视及保护其知识产权,同时迪斯尼表示很感激深圳政府一直以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作出的努力。迪斯尼将继续与政府、产业协会和执法部门合作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宜。
而被告公司的网站显示因网站改版而暂停服务。当工作人员拨打通过160查询到的被告电话时,接电话的张先生说,他们并不是米奇乐公司,他也不知道为什么电话号码会跟该公司一样。同时张先生表示他听说过米奇乐公司,但是好像已经搬走,他也不了解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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