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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抄袭已故画家作品 “云南红”侵权赔6万
作者/来源:生活新报 发布日期:2006-03-15 点击:781

备受各界关注的“云南红”商标侵权纠纷昨日暂告一个段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云南红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抄袭赵宋生作品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承担6万元经济赔偿。

已故画家作品上了商标
 
 云南省著名画家赵宋生生前曾创作过大量美术作品。1996年,赵宋生因病去世,其生前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依法由其子女赵芳、赵戈和遗孀丁松三人享有。2004年一个偶然机会,赵家发现在市场上销售火爆的“云南红”红酒所使用的商标图案竟然与赵宋生创作的美术作品重彩画《蝶泉》和《傣女担水图》极其相似。赵家认为,这种酒的生产者在既未经允许,又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将老画家的作品直接用在商标上,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侵权,于是提出起诉,要求“云南红”的生产者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100万元。
 
 这起特殊的官司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原告请出的代理人是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而被告代理人是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军。
 
 被告云南红公司称,被告使用的瓶贴是从第三人徐丹处购得,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该瓶贴已经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而第三人徐丹则认为,他从未见过原告的作品,他的两幅作品是通过自己独立采风完成的,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
 
 昆明中院查明:赵宋生创作的美术作品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和《蝶泉》,已公开发表于1995年公开出版的《赵宋生画集》中。1998年和1999年,云南红公司从第三人徐丹处购买了多副重彩画,之后,云南红公司在设计自己产品瓶贴和商标时,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并也用于包装箱和一些户外广告的宣传。2004年8月20日,云南红公司就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于2005年3月间获得授权。
 
 法院认为,经过仔细对照,徐丹的作品与已故画家赵宋生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故已经构成抄袭。因此,原告方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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