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者被判刑之后 “五星啤酒”提出139.45万元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侵权人赔48万余元勾结“五星啤酒”内鬼 拿到授权委托书和商标印模 然后灌装其他啤酒 产品销往哈尔滨、赤峰等地—— 在“五星啤酒”内鬼的协助下,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拿着真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五星啤酒”商标印模,制造了外表相同但装着其他啤酒的104万余听“五星啤酒”,并全部销出。
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判决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应和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一起,赔偿“五星啤酒”一方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3年中下旬,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张岩在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员工刘金明的帮助下,持盖有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真实公章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五星啤酒”注册商标彩色印模,利用河北山海关公牛啤酒厂自产的啤酒,灌装了假冒“五星啤酒”104万余听,全部销往哈尔滨、赤峰、葫芦岛等地。
经举报,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被江苏某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万元,经理张岩被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72万余元。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员工刘金明等人亦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另案处理。
刑事案件判决后,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将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一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9.45万元。
被告说法
在法庭上,被告各方律师纷纷要求法官追加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制假之所以能成功,全都是因为有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员工王金明的帮忙。正是‘五星啤酒’管理混乱,企业内部有问题,才出了今天的问题。应该由他们独立赔偿一部分!”
在法庭上,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张岩称,既然自己已经获刑,且已经支付了几十万元罚金,就不该在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副经理张敏称自己只是公司普通工作人员,其职务行为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会必然影响到民事侵权的构成,对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的侵权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的规定来独立认定。
据此,法院以实际销售的假冒五星啤酒箱数乘以五星啤酒公司自身每箱啤酒的毛利润为计算依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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