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出台专项政策强化著名商标认定保护
作者/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日期:2006-04-12 点击:1029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已开始施行。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共21条,明确了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著名商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认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提交的材料等。《办法》规定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经认定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统一制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还规定了奖励制度,即获国家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及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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