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力普先生刚刚出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时曾经说过:“我认为最根本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动力或者这个要求,是产生于我们国家的内部。”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这种动力或要求体现的更为明显。我国被称为“世界工厂”,2005年进出口总额142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2%。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增长28.4%。很多企业正在从事接受外商订单进行定牌加工及相关出口业务,企业进出口业务越多,伴随而来的进出口业务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缺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容易出现受外商欺骗或者引诱而生产和出口侵权货物的情况,以及因为急于取得订单,没有对出口国进行注册被外商抢注的情况。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者,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企业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和需求,但缺少对相关知识的了解。希望通过本文使相关企业了解产品出口时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方法。
笔者认为企业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出口商品商标权的侵权与被侵权。第二是专利权的侵权与被侵权。因此企业做进出口业务时,要充分重视其风险,加强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以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一、出口商品商标权的侵权与被侵权
出口商品商标权的侵权主要表现是:当企业自有品牌出口时,没有对出口目的地国的商标状况进行查询。商品出口后发现自己使用的商标在出口目的地国已经注册,造成侵权的后果。出口商品商标权被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 当自有品牌进入进口国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进口国竞争对手为了保护本地市场往往采取知识产权战术,对新进入的品牌进行注册,形成知识产权壁垒。
- 进口代理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或者代理权限,在进口产品的同时或者确定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后,对商标进行注册,使自己成为该商标权唯一所有者。日后可以要求原出口企业降低产品价格,否则其可以选择任意一家企业代为加工并进口。
对策:为防范商标权的风险,建议企业对出口目的地国的商标状况进行查询,如果出口品牌在出口目的地国没有注册,则及时向该国商标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出口品牌已经在出口目的地国注册则可以考虑更换进入该国的品牌,或在合同中明确由进口商做出承诺,如发生基于商标权侵权的纠纷或诉讼,则进口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设某司的产品出口目的地是日本和香港,其中日本是使用自有品牌出口,香港是贴牌出口。则建议该司在日本提出出口品牌的商标查询及注册申请,而在出口香港的合同中要求进口商做出如发生商标权的侵权诉讼由进口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二、专利权的侵权与被侵权
出口商品专利权的侵权与被侵权是最近经常出现的贸易纠纷和中国企业的被诉赔偿标的最多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品的核心技术在目的地国已经被他人申请了专利,出口商品要进入当地市场需要得到权利人的专利许可,否则会视为侵权。
对策:企业要根据产品出口目的地判定采取不同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或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很多企业在进行贴牌生产时没有对产品的核心技术进行专利申请或者检索。这就需要在产品出口时及时补救。如果出口产品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出口国,则该核心技术在出口国很有可能拥有专利。为防止该出口业务为外商的专利侵权取证,建议企业首先检索中国的专利文献,确定在该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否已经有在先的权利人,专利的保护期限到何时。如果在中国已经被某他人申请了专利的核心技术,也不要惊慌,首先分析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确定公司的产品是否已经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在中国没有专利权人,最好对出口目的地的专利状况检索,并将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进口商。规避专利侵权的风险。更需要警惕的是日本企业已经开始了针对中国的专利集体诉讼,日本四十多家著名企业就在北京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知识产权问题小组)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约定在合适的时机采取集体行动,对侵权行为予以沉重打击。
知识产权大棒已经在我国企业的头顶举起,随着外贸的增长,我国企业在出口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多,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他人滥用知识产权侵犯企业的利益时也应具有风险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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