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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误区
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日期:2006-07-14 点击:2091

一段时期内,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曾采用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主动认定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然而长期、大量主动认定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强化了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程度、信赖程度,同时,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在商标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人为地形成了一种权利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对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这对其他企业有失公平。尤其是像文字组合这样的商标,并不是任意几个汉字组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个好的商标,它需要精心策划、设计才行,然而真正寓意深刻的汉字组合又显得那么有限,因此这种文字组合被个别厂家垄断使用也并不合理。

一些商家正是看中了驰名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因而才千方百计地认定驰名商标,把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维权手段。

随着最高院相关解释的出台,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司法认定方式也就有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许多企业纷纷将本企业的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同时,由于这种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因而也就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对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转变,不仅是某些企业的认识没有跟上,就是某些执法机关的认识也没能及时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对地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认可;不仅如此,在很大程度上公众也还存在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更具权威的认识。

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如果企业不把精力用在经营上,即使获得了驰名商标,这样的名牌也不会长久,这样的所谓的摇钱树也早晚会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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