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6年大连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作者/来源:大连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6-05-22 点击:320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将于近期展开2006年度大连市著名商标受理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
- 2006年5月30日前受理申报登记;
- 2006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 2006年7月15日前初审并向市局推荐。
二、 申报范围和条件
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凡在中国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均可以申请认定为大连市著名商标。
- 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二年以上;
- 在本市或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达到优质标准,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 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 申报材料
-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 证明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 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重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四、申报方法和程序
-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于2006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
- 经申请登记的申报人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登录大连工商网(www.dlgs.gov.cn)下载大连市著名商标录入软件,按内附"操作手册"要求录入申报内容,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式及电子文本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推荐认定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并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 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以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 认定著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咨询电话:
- 大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 84338456
- 中山分局商标广告科 82639340
- 西岗分局商标广告科 83648458
- 沙河口分局商标广告科 84602802
- 甘井子分局商标广告科 86520296
- 旅顺口分局商标广告科 86610254
- 金州分局商标广告科 87696904
- 开发区分局商标广告处 87632743
- 高新园区分局商标广告科 84506872
- 保税区分局监管科 87312315
- 普兰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83114854
- 瓦房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85617777-1032
- 庄河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89813335
- 长海县工商局监管科 89882659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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