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莎莎”侵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香港莎莎以涉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莎莎索赔62.2万元人民币。
香港莎莎在诉讼书中指出,香港莎莎于2003年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一家上海公司用作商号,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同时故意向公众暗示其与香港莎莎集团之间存在关联。
香港莎莎表示,作为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销售和健美美容服务商之一,“莎莎/SaSa”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利。
香港莎莎的代理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丁慧颖律师指出,被告法人代表严女士创立公司前,任职于上海的化妆品行业,属于业内人士,理当知道“莎莎”是化妆品销售的知名品牌。
丁慧颖还认为,被告采用“SaSa”作为“莎莎”的对应英文翻译显示了其主观恶意。“我们知道汉字‘莎莎’对应的拼音应是‘Shasha’,并不是‘SaSa’,由此可以推断,被告明知“莎莎/SaSa”商标的存在。”丁慧颖律师说。
对此,被告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以升认为,此案纠纷的本质在于被告的商号权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解释的大意为,如果仅仅将别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如果再突出使用并造成消费者混淆,才是侵权。”丁以升说。
丁以升表示,目前除了上海莎莎将“莎莎”两个字注册为公司名称外,其余必须条件都存在争议或举证不足。
据了解,香港莎莎分别于1997年4月、1997年11月、1998年1月获得了“莎莎/SaSa”销售类、化妆品类和美容美发类的系列商标。上海莎莎于1998年3月注册成功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2003年,香港莎莎发现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营业招牌、网页以及礼品袋上突出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经营美容美发及化妆品销售业务。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如何界定商号侵犯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中第一条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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