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红"啤酒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千万
作者/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发布日期:2005-10-14 点击:1181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光明”)被告商标侵权案日前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结果为红河光明败诉,向两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和”)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
据介绍,这是济南红河第二次起诉红河光明。早在2001年,拥有“红河”商标权的济南饮料制剂经营部便以红河光明生产的“滇泉”牌啤酒名称前印有“红河”两字为由提起诉讼。2003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红河光明侵权。两者第一次交锋之后,红河光明转而在其啤酒产品上使用“红河红”商标,至今已有两年时间。
去年4月,山东泰和(与济南红河签有独家使用“红河”商标合同)、济南红河以在佛山一便利店内发现红河光明生产的“红河红”啤酒为由,再次起诉红河光明,要求受理法院佛山市中院以被告商标侵权为由判令红河光明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商标的啤酒,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据佛山中院的负责人介绍,原告的“红河”商标是文字商标。按照法律规定,从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告产品商标上行楷体的“红河红”与“红河”非常近似。由于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因此,红河光明在啤酒产品上和产品宣传时使用“红河红”商标均构成了对“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判决结果出台之后,红河光明表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据介绍,这是济南红河第二次起诉红河光明。早在2001年,拥有“红河”商标权的济南饮料制剂经营部便以红河光明生产的“滇泉”牌啤酒名称前印有“红河”两字为由提起诉讼。2003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红河光明侵权。两者第一次交锋之后,红河光明转而在其啤酒产品上使用“红河红”商标,至今已有两年时间。
去年4月,山东泰和(与济南红河签有独家使用“红河”商标合同)、济南红河以在佛山一便利店内发现红河光明生产的“红河红”啤酒为由,再次起诉红河光明,要求受理法院佛山市中院以被告商标侵权为由判令红河光明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商标的啤酒,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据佛山中院的负责人介绍,原告的“红河”商标是文字商标。按照法律规定,从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告产品商标上行楷体的“红河红”与“红河”非常近似。由于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因此,红河光明在啤酒产品上和产品宣传时使用“红河红”商标均构成了对“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判决结果出台之后,红河光明表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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