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贵人"搅动中国茶市春梦 数亿元市场面临洗牌
作者/来源:法制时报 发布日期:2005-10-14 点击:1376
海南省最大商标争议案一审 原告索赔356万元
核心提示:2002年4月,海南万昌苦丁茶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近年来市场上卖得正火的“兰贵人”注册为商标。一年公示期满获得商标注册证明后,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立即书面告示同行,并请求工商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撤下各大超市商场上的其它“兰贵人”。此时,部分茶厂得知卖了好几年的“兰贵人”已经变成万昌茶厂独家拥有,一时引起行业震动,“兰贵人”市场面临一场“大洗牌”。海南、福建、广东、云南、广西等省区“兰贵人”年生产和销售额达数亿元,此案仅海南直接受影响的茶厂就有10余家,涉及经销商200多家。
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将销售非该场生厂的“兰贵人”的商场及部分厂家告上法庭,共索赔356万,导致一系列的诉讼官司为此展开,这是一起海南建省以来最大商标侵权系列案。
10月10日,该系列诉讼中的两场官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分别与“名门超市”、“南国超市”等销售方对簿公堂,分别索赔1万元和10万元不等。在10月10日的法庭上,许多茶叶销售商和厂家都前往旁听,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两起案件当庭均没有宣判。
万昌苦丁茶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作为原告的万昌苦丁茶场诉称,万昌苦丁茶场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经茶场科研人员广泛收集、总结前人制茶经验,结合我国传统中药疗养生学的科学实践,将多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植物拼配而成新型苦丁茶饮料“兰贵人”,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该种新型苦丁茶饮料申请注册“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被告不顾万昌苦丁茶场是“兰贵人”商标注册人的事实,在其商场内大肆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苦丁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使用权。
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称,销售商的行为侵犯茶场的商标专用权,应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万昌茶场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兰贵人”经销商: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被告的海口名门超市因为代理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丁茶而被海南万昌苦丁茶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代理海口名门超市答辩称,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的“兰贵人”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力。《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兰贵人”一直以来都只是一种通用名称。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厂家使用“兰贵人”属于合理使用。《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用品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认为,由于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证明该商标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认为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起茶市“地震”:茶市面临一场“大洗牌”
记者了解到,2002年4月海南万昌苦丁茶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近年来市场上卖得正火的“兰贵人”注册为商标。一年公示期满获得商标注册证明后,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立即书面告示同行,请求工商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撤下各大超市商场上的其它“兰贵人”。直到这时,相关生产茶厂才得知卖了好几年的“兰贵人”已经变成万昌茶厂独家拥有,行业引起震动。海南、福建、广东、云南、广西等省区生产和销售额每年达数亿元的“兰贵人”市场面临一场“大洗牌”,仅海南直接受影响的茶厂就有10余家,涉及经销商200多家。
针对目前市场的混乱局面,今年9月,茶场分别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生产、销售“兰贵人” 商标侵权产品的海南品香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等两个公司、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两家专门接待游客的茶艺馆、万福隆商场等六个商场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向品香园公司索赔100万元,香圣、万福隆、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四家制、售侵权产品的企业各被索赔50万元,总共索赔总额达356万元。
记者10月10日从海南省茶叶协会了解到,在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的“兰贵人”商标一注册后,海南、福建、广东、云南等六省区茶界及其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万昌茶场“兰贵人”商标注册的反申请。他们的理由是:“兰贵人”只是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就像龙井、铁观音、碧螺春一样,任何人无权占为己有。海南省茶叶协会则在2003年7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兰贵人”商标争议。2003年12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依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兰贵人”商标评审申请。
各方纷纷质疑:“兰贵人”是否通用名称?
在10月10日开庭的“兰贵人”侵权一案中,许多前来旁听的茶叶销售商和厂家都称“兰贵人”是茶叶的通用名称,“大米是不是也可以注册?市场上就不允许人们卖大米了吗?”
万昌苦丁茶场介绍说,“兰贵人”是1999年该场开发的一种苦丁茶的拼配茶,当时取名“兰贵人”是因为符合中国人传统审美心理。直至去年出版的各种中国茶叶大典中,均没有所谓“兰贵人”品种茶叶,六省茶协的说法没有根据。万昌茶场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翻阅了许多有关茶叶的书籍,都没有查到以“兰贵人”命名的茶叶,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兰贵人”是一种人参乌龙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案件的法律焦点在于商标争议没有确定之前,不应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标法是一部严肃的法律。
记者在超市和市面上看到有许许多多的“兰贵人”在销售,几乎所有的茶叶市场都可以买到这种茶叶,“兰贵人”茶叶的包装也随处可见。对于“兰贵人”的销售和生产将可能构成侵权问题,销售商说这是“万昌苦丁茶场钻了商标注册法的一个空子,但是他们认为这个茶叶的通用名称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海南茶叶协会介绍,“兰贵人”是人参乌龙茶的通称,属于功夫茶,由台湾传入内地,由于其具有品位的名称,被茶界通用。有些茶商说,清朝时期,南方某省给慈禧太后的贡品是一种配方的茶叶,因为慈禧太后曾被封为兰贵人,所以后来这种配方的茶叶就被叫“兰贵人”。
一堂商标保护课:“兰贵人”凸现商标保护的紧迫性
这起“兰贵人”商标侵权系列案的开庭使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再次呈现在人们面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大家熟悉、通用的物品名称是否就是《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这些“通用名称”是否也会有一天被注册?
海南省工商局一名官员说,近几年因为发生了商标侵权事件,使得人们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才慢慢有所增强,然而具体的保护措施不到位,不仅仅是海南省,整个中国的企业都存在着不太注重市场规则,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舰问题。如果万昌茶场这场官司打赢了,这将会对海南甚至是整个中国的茶叶行业一个沉痛的打击,海南的官司也将会波及到广东、广西等销售“兰贵人”的销售商和生产商。不管这场商标战结果如何,“兰贵人”商标侵权引起的风波,至少给海南众多的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商标保护课,海南的一些企业该再次重审自己的商标保护的行为了,也让中国茶界以及更多的各行各业企业对商标注册权增强重视。
律师以案说法:商标保护要关注公示公告
关于商标的保护问题,记者咨询了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郑晓强律师。郑晓强律师说,先不说“兰贵人”是否就是茶叶的通用名称,从“兰贵人”案上来看,一些商品通用名称将有被抢注的可能。商标的取得在申请时,有一段时间的公示期,一年公示期满后没有提出异议才会获得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一旦被注册成功,申请撤销比在公示的期间提出异议的难度大。
所以对一些原本属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名称,企业要尽快去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一些公有的、行业的一些通称如何防止被注册成为企业商标,需要行业对品牌保护高度重视,要密切关注申请商标注册的公示公告,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以及时阻止一些阻碍行业发展的商标被注册。
郑晓强律师说,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没有对“兰贵人”商标出具裁决意见,裁决出来之后,如果不服裁决结果,有异议一方可以起诉国家工商总局。
相关法律
依照《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下列行为为侵权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以明知为要件;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作用,误导公众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核心提示:2002年4月,海南万昌苦丁茶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近年来市场上卖得正火的“兰贵人”注册为商标。一年公示期满获得商标注册证明后,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立即书面告示同行,并请求工商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撤下各大超市商场上的其它“兰贵人”。此时,部分茶厂得知卖了好几年的“兰贵人”已经变成万昌茶厂独家拥有,一时引起行业震动,“兰贵人”市场面临一场“大洗牌”。海南、福建、广东、云南、广西等省区“兰贵人”年生产和销售额达数亿元,此案仅海南直接受影响的茶厂就有10余家,涉及经销商200多家。
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将销售非该场生厂的“兰贵人”的商场及部分厂家告上法庭,共索赔356万,导致一系列的诉讼官司为此展开,这是一起海南建省以来最大商标侵权系列案。
10月10日,该系列诉讼中的两场官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分别与“名门超市”、“南国超市”等销售方对簿公堂,分别索赔1万元和10万元不等。在10月10日的法庭上,许多茶叶销售商和厂家都前往旁听,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两起案件当庭均没有宣判。
万昌苦丁茶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作为原告的万昌苦丁茶场诉称,万昌苦丁茶场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经茶场科研人员广泛收集、总结前人制茶经验,结合我国传统中药疗养生学的科学实践,将多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植物拼配而成新型苦丁茶饮料“兰贵人”,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该种新型苦丁茶饮料申请注册“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被告不顾万昌苦丁茶场是“兰贵人”商标注册人的事实,在其商场内大肆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苦丁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使用权。
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称,销售商的行为侵犯茶场的商标专用权,应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万昌茶场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兰贵人”经销商: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被告的海口名门超市因为代理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丁茶而被海南万昌苦丁茶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代理海口名门超市答辩称,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的“兰贵人”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力。《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兰贵人”一直以来都只是一种通用名称。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厂家使用“兰贵人”属于合理使用。《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用品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认为,由于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证明该商标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认为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起茶市“地震”:茶市面临一场“大洗牌”
记者了解到,2002年4月海南万昌苦丁茶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近年来市场上卖得正火的“兰贵人”注册为商标。一年公示期满获得商标注册证明后,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立即书面告示同行,请求工商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撤下各大超市商场上的其它“兰贵人”。直到这时,相关生产茶厂才得知卖了好几年的“兰贵人”已经变成万昌茶厂独家拥有,行业引起震动。海南、福建、广东、云南、广西等省区生产和销售额每年达数亿元的“兰贵人”市场面临一场“大洗牌”,仅海南直接受影响的茶厂就有10余家,涉及经销商200多家。
针对目前市场的混乱局面,今年9月,茶场分别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生产、销售“兰贵人” 商标侵权产品的海南品香园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等两个公司、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两家专门接待游客的茶艺馆、万福隆商场等六个商场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向品香园公司索赔100万元,香圣、万福隆、三亚茶科苑、三亚聚茗阁等四家制、售侵权产品的企业各被索赔50万元,总共索赔总额达356万元。
记者10月10日从海南省茶叶协会了解到,在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的“兰贵人”商标一注册后,海南、福建、广东、云南等六省区茶界及其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万昌茶场“兰贵人”商标注册的反申请。他们的理由是:“兰贵人”只是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就像龙井、铁观音、碧螺春一样,任何人无权占为己有。海南省茶叶协会则在2003年7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兰贵人”商标争议。2003年12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依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兰贵人”商标评审申请。
各方纷纷质疑:“兰贵人”是否通用名称?
在10月10日开庭的“兰贵人”侵权一案中,许多前来旁听的茶叶销售商和厂家都称“兰贵人”是茶叶的通用名称,“大米是不是也可以注册?市场上就不允许人们卖大米了吗?”
万昌苦丁茶场介绍说,“兰贵人”是1999年该场开发的一种苦丁茶的拼配茶,当时取名“兰贵人”是因为符合中国人传统审美心理。直至去年出版的各种中国茶叶大典中,均没有所谓“兰贵人”品种茶叶,六省茶协的说法没有根据。万昌茶场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翻阅了许多有关茶叶的书籍,都没有查到以“兰贵人”命名的茶叶,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兰贵人”是一种人参乌龙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案件的法律焦点在于商标争议没有确定之前,不应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标法是一部严肃的法律。
记者在超市和市面上看到有许许多多的“兰贵人”在销售,几乎所有的茶叶市场都可以买到这种茶叶,“兰贵人”茶叶的包装也随处可见。对于“兰贵人”的销售和生产将可能构成侵权问题,销售商说这是“万昌苦丁茶场钻了商标注册法的一个空子,但是他们认为这个茶叶的通用名称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海南茶叶协会介绍,“兰贵人”是人参乌龙茶的通称,属于功夫茶,由台湾传入内地,由于其具有品位的名称,被茶界通用。有些茶商说,清朝时期,南方某省给慈禧太后的贡品是一种配方的茶叶,因为慈禧太后曾被封为兰贵人,所以后来这种配方的茶叶就被叫“兰贵人”。
一堂商标保护课:“兰贵人”凸现商标保护的紧迫性
这起“兰贵人”商标侵权系列案的开庭使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再次呈现在人们面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大家熟悉、通用的物品名称是否就是《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这些“通用名称”是否也会有一天被注册?
海南省工商局一名官员说,近几年因为发生了商标侵权事件,使得人们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才慢慢有所增强,然而具体的保护措施不到位,不仅仅是海南省,整个中国的企业都存在着不太注重市场规则,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舰问题。如果万昌茶场这场官司打赢了,这将会对海南甚至是整个中国的茶叶行业一个沉痛的打击,海南的官司也将会波及到广东、广西等销售“兰贵人”的销售商和生产商。不管这场商标战结果如何,“兰贵人”商标侵权引起的风波,至少给海南众多的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商标保护课,海南的一些企业该再次重审自己的商标保护的行为了,也让中国茶界以及更多的各行各业企业对商标注册权增强重视。
律师以案说法:商标保护要关注公示公告
关于商标的保护问题,记者咨询了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郑晓强律师。郑晓强律师说,先不说“兰贵人”是否就是茶叶的通用名称,从“兰贵人”案上来看,一些商品通用名称将有被抢注的可能。商标的取得在申请时,有一段时间的公示期,一年公示期满后没有提出异议才会获得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一旦被注册成功,申请撤销比在公示的期间提出异议的难度大。
所以对一些原本属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名称,企业要尽快去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一些公有的、行业的一些通称如何防止被注册成为企业商标,需要行业对品牌保护高度重视,要密切关注申请商标注册的公示公告,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以及时阻止一些阻碍行业发展的商标被注册。
郑晓强律师说,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没有对“兰贵人”商标出具裁决意见,裁决出来之后,如果不服裁决结果,有异议一方可以起诉国家工商总局。
相关法律
依照《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下列行为为侵权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以明知为要件;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作用,误导公众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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