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卡特彼勒公司诉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 INC.)系一家美国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商。其在中国注册了“CATERPILLAR”文字商标和“C”图形商标。
“CATERPILLAR”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C”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通用机器。被告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滤清器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在2005年4月8日查获了被告申报出口的柴油滤清器100箱,价值4166美元。涉案滤清器呈圆柱型,在柱面显著位置印有“C”图形标识,在该图形之下标有“FOR CATERPILLAR”显著字体。在圆柱体体表附有粘贴可揭的银白色镭射标签,其上印有白色“OK”标识。原告卡特彼勒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C”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本案所涉柴油滤清器,被告在滤清器产品上使用的“FOR CATERPILLAR”字样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被告在柴油滤清器上对“C”图形标识的使用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的行为,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亦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两注册商标的侵害并赔偿损失3万元。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一.涉案产品对“C”图形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在侵权诉讼中对商品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不同于商标审查、核准阶段的行政审查,也区别于商品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商品类别的划分。商品是否类似不是一个孤立和静止的问题,在侵权诉讼中对商品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应当比较和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进入市场的商业渠道和销售习惯等因素。原告“C”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通用机器”按照注册时的商品国内分类属于第九类,包括了液压滤油器等液压元件。从功能和产品用途上看,液压滤油器和本案所涉柴油滤清器均属于滤油器,二者的功能和用途都是对油体进行过滤,去除有害的杂质,以避免因油体污染对机械的液压系统或燃烧系统造成损害,二者的过滤原理和物理构造相近,区别主要在于过滤的油体不同。从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来看,二者都是由滤清器生产厂家生产,有时同一家滤清器生产厂家在其生产的系列产品中就包括液压滤油器和柴油滤清器等不同类型的滤清器产品,并且将液压滤油器、柴油滤清器等滤油器产品放在一起销售,以便相关公众选择。此外,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对高知名度和强显著性商标的认知必然加大了实际混淆的可能。故液压滤油器和本案所涉柴油滤清器在本案侵权诉讼中系类似商品,在柴油滤清器上使用“C”图形标识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只是为了告知真相而不是欺骗公众,则应当予以准许。但是任何人均不得假借合理使用之名,违反商业诚实惯例,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商业上的联系。鉴于滤清器规格与不同品牌或型号汽车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为便于相关公众购买,滤清器生产厂家可以在其产品上作出指示性说明,但是该说明必须出于善意,不能超出合理范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产生联想。本案被告在滤清器产品中使用“FOR CATERPILLAR”文字存在以下情节:1、“FOR CATERPILLAR”在涉案滤清器产品显著位置以深黑色加粗黑体字呈现,其中的“FOR”在英文中有“为了”、“对于”、“因为”、“作为”等多种含义;2、上述文字紧靠在“C”图形标识之下,而该“C”图形标识系原告注册商标;3、涉案滤清器产品上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揭,底色为银白,其上英文字母亦为白色,且字体小;4、涉案滤清器产品上并无其他表示商品来源的标记;5、原、被告的滤清器产品外观相同、颜色相近。根据上述情节,被告在其生产的滤清器显著位置以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FOR CATERPILLAR”文字,同时又未以相应方式如实表述产品来源,而且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以较为方便地揭去,这种使用方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该产品的来源与“CATERPILLAR”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且不排除被告对此效果的主观故意。因此,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CATERPILL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而本案所涉滤清器作为发动机的零部件与发动机属于类似商品。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属于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CATERPILLAR”相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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