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杨春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依照《商标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赣玛”为驰名商标,被告杨春发在互联网上以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WWW.GMWHCB.COM域名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杨春在互联网上注销该域名,不得使用“赣玛”字样及标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赣玛”商标,经国家商标局于1983年7月5日核准注册并续展使用至今。公司生产的赣玛牌玛钢管等系列产品享誉全国,荣获多种荣誉,生产规模及产品知名度名列全国第二,2006年被授予“江西省著名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
2006年4月,被告杨春发在互联网上注册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域名为:WWW.GMWHCB.COM,并以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信息。该网址上使用的标识为原告的注册商标“赣玛”标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赣 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赣州中院,请求认定“赣 玛”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杨春发停止侵权,不得使用“赣 玛”标识及字样。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赣玛”商标已于1983年7月5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续展使用至今,使用时间长达近二十五年。2000年始,赣玛公司投入大量费用,通过散发宣传册及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制作广告的方式持续性地对赣玛牌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原告在全国大、中城市特许近百家经销商专营赣玛牌系列产品,且自2002年至今,原告及其赣玛牌系列产品荣获各种荣誉共26个。2006年,原告赣玛公司销售收入突破二亿元,上交利税近4000万元,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因此,“赣玛”注册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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