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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拆解商标认定的离奇捷径
作者/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日期:2007-11-10 点击:3718

一个并不出名的品牌想在短时间内成为驰名商标,有什么 “捷径”可走?答案是打官司。这并非异想天开。一个由法院系统完成的调研认为,一些国内企业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了驰名商标认证。

本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 《驰名商标解释 (草稿),以防范一些企业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伪造案件事实。预计相关法条将在明年出台。

调研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一项名为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课题,对全国法院系统驰名商标认定情况进行调研。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姜颖是这个课题报告的执笔人之一。她表示,通过调研,课题组发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在认定驰名商标上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制造假侵权,骗取法院的驰名商标认证,以达到其广告宣传目的。这严重偏离了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

姜颖称,中国的驰名商标纠纷已经从最初的国外公司以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为目的提起诉讼,逐渐转变成由国内企业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提起诉讼。一些国内企业发现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获得驰名商标认证,从而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而这一途径比工商部门的行政审批认证要容易和快捷得多。

企业如果想通过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审批认定驰名商标,可能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并需要几年的时间。而通过法院的判决,则一般只需要半年,即便加上二审的时间,全过程也就在一年左右,诉讼费用一般为1000元。姜颖称,这是企业选择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原因。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和法院都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总计不超过 1000件。据北京市一中院上述课题报告的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实行驰名商标制度以来至2007年5月,全国法院系统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副局长、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是排除商标侵害,但现在却被企业用于宣传,一些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搞假商标侵权,骗取驰名商标认定。

姜颖也承认存在这种现象,她说,正是由于看重驰名商标的广告效用和法院认定的相对简易性,促使一些企业通过自己制造侵权,来骗取法院的驰名商标认定。

北京市一中院在对全国法院系统进行调研时发现,驰名商标案件的上诉率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要低,很多案件的被告消极应诉,对于原告商标构成驰名没有异议。同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部分省市。

北京市一中院课题组刚刚完成了该课题的阶段报告。调研报告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些案件的原告是通过制造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在有目的地选择驰名商标认定尺度较松的法院来提起诉讼。

姜颖说,的确有一些企业雇佣一些个体户甚至是自己的员工,来仿冒该企业少量的产品,或是注册该企业的商标域名,然后拿预先准备好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些被告往往消极应诉,当庭承认原告企业的所有指控,而原告企业在得到法院的驰名商标认定后,也往往不要求被告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姜颖说,各级法院对此也很无奈。她认为,这是由于驰名商标认证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够严谨造成的。

姜颖表示,她所在的北京市一中院在发现这种情况时,只能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规劝原告企业撤诉,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企业不撤诉法院也没有办法。同时,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企业把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因此法院也无权干涉企业的这种行为。

修法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表示,防止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的问题,并不能单靠法院来解决。他说,除了人民法院要严肃依法审判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侵犯商标权的纠纷案件外,还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

蒋志培说,企业热衷于获取驰名商标,重要原因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卖点,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他建议,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不允许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仅简单片面突出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成都召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法院和专家对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稿的修改意见,并对驰名商标的定义、知名度范围、商标驰名的证据、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备案制度等进行了论证。

姜颖参加了此次会议。她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 《驰名商标解释》 (草稿),预计会在明年出台。

据姜颖介绍, 《驰名商标解释》(草稿)对假驰名诉讼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伪造案件事实的,将被依法驳回起诉。对构成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还将予以处罚。

为了减少一些商家利用法院的驰名商标裁决,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 《驰名商标解释》 (草稿)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民事判决的主文。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信息库,对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驰名商标解释》 (草稿)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对 《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订。

11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李文章说,目前国务院已将修改 《商标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进行调研。

姜颖表示,由国家商标局起草的 《商标法》修订草案最新的文本(8月稿)中,已经对驰名商标认证做出了一些修改。

姜颖说,在 《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审查的绝对理由的规定,也就是说,工商部门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时,要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于此次修订 《商标法》,北京市一中院在上述课题报告中建议,立法者在修改 《商标法》时,应考虑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规定,并对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进行区分,避免现行 《商标法》统一使用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概念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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