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规定商标犯罪未遂问题
作者/来源:中国网 发布日期:2011-01-14 点击:149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会上表示,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
有记者问,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尚未销售案件的认定,这次规定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的也是属于定罪的,以前我们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这次作出规定又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熊选国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一个比较新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帐本,对他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这种情况,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所以,在《意见》中,我们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烟草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当然,从犯罪构成来讲是犯罪未遂,所以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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