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泻停封”止泻药、“麦莎”啤酒、 “流得滑”涂改液、“王小鸭”羽绒服……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一些投资者纷纷想出怪异名称抢注商标,有朝一日待价而沽。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注册这样“怪异商标”的人还真不少。比如,有人注册“拉登”、“萨达姆”商标,还有人把“克林顿”、“莱温斯基”注册成安全套的商标。
对此,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所长蔡凯介绍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靠“怪异”来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商标大致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商标,最典型的就是“泻停封”、“流得滑”;第二类是用重大事件的名字注册商标,比如“抗非”;第三类是涉及著名景点的商标,比如,有人曾注册“天柱山”、“文枢阁”,还有人试图把与南京著名景点“乌衣巷”十分近似的“鸟衣巷”注册成商标。蔡所长告诉记者,这类商标由于运用的都是一些知名度很高的词汇,所以会对公众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其申请很容易因为“有不良影响”而被驳回。有人申请注册“国奥”商标就被驳回了。
“不良影响”有无判定标准?
什么是“不良影响”?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呢?记者走访了一些商标代理人,他们告诉记者,《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能使用”。其中提到的“不良影响”,是一条有“弹性”的规定,由商标局掌握。
《商标法》中有关“不良影响”的规定真的有“弹性”吗?记者近日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先生。李先生告诉记者:“‘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有‘弹性’,且完全掌握在商标局手中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所有情形,但是否有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应该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一般反应,商标局只是结合多年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正确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标准。对是否有‘不良影响’的公认界定,就是要参考某一个商标注册的实际社会效果。”
李顺德先生告诉记者,商标局因为某个商标有不良影响而驳回其申请,一定会考虑到多种因素。比如,以名人的姓名或者其谐音字作为商标,会侵犯名人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重大事件或者著名景点的名字是社会公共财产,如果被某一个人或企业注册成商标据为己有,显然是不合适的。李先生特别指出:“有一些词汇的字面意思或者其背后的含义本身就不积极,比如‘东条英机’、‘希特勒’,就不宜被注册为商标;有一些低级下流的词汇如果被注册成商标广为传播,不良影响更是显而易见。还有的词有特定含义,已在人们心目中象征着高大光辉的形象,如果注册在某些商品上会产生不好的联想和影响。”
李顺德先生说,这些怪异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理由并不仅仅因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时还有其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
怪异商标讨巧不讨好
“泻停封”、“萨达姆”这些商标都是哪些人注册的?目的是什么呢?蔡凯所长介绍说:“我们发现,注册这些怪异商标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个人,而不是企业和企业家。他们一申请注册,马上就开始转让,可见他们注册这些商标的目的不是用在商品上,而是要把它们卖给企业,以赚钱为目的”。
“但是,我又注意到,这些怪异的商标绝大多数都处于闲置状态,被成功转让的极少。”蔡所长进一步告诉记者,“他们注册的这些商标所使用的词,虽然知名度很高,看起来很‘讨巧’,但是绝大多数只能流行一段时间,当它不再流行的时候,这个商标也就跟着失去了意义。而且转让这些怪异的商标往往标价很高,没有企业愿意花大价钱买这些只有‘短暂青春’的商标。”
对此,李顺德先生评论说:“我国一些人对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商标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区分商品,商标越有显著性,越容易和别的商标区分,就越有价值。而这些‘讨巧’的怪异商标往往是人们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显著性并不强,因而不是有价值的商标。这些商标总是‘傍’着一些知名词汇而生,因侵权而被驳回申请或撤销的风险很大,没有企业愿意担这个风险买这样的商标。而且,这些商标有哗众取宠之意,一时即使被公众广为知晓,也很难被广为接受。所以使用这些商标的产品很难成为名牌产品。怪异商标虽然‘讨巧’却不‘讨好’,想靠注册和出卖这样的商标发财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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