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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转让的程序(2)
作者/来源:商标宝典 发布日期:2005-12-20 点击:2170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

《可办理转让的商标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办理转让的商标类型有以下两种:

  1. 注册商标
  2. 商标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转让,众所周知,《商标法》中早就有明文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是自2002年9月起才开始实施的,由于它出台较晚,因而在《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而仅出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它实质上就相当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变更登记。

《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必要性》

我国商标实施的是注册登记制,商标所有人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相关法律程序核准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该商标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还必须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的转让申请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后,才能成为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并不是仅仅从商标转让人这里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后就成为了该商标的所有人,因为商标事实上并没有被转让。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其道理也是相同的。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的相关法律程序核准转让,而当事人双方自行转让了商标的话,还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禁止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其商标转让无效,还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消。显然,后果是严重的。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途径》

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也可自愿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可的任何一家值得信赖的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办理。是直接办理,还是委托办理,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大陆境外的中国其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申请。

  1. 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
    如果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一切程序,去北京方便顺路或有人常驻,当然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去办理。求人不如求己,何况又能省下近千元的人民币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大楼一楼商标注册大厅。
    公交车:13,21,23,37,57,65,68,204,715路三里河或三里河东口下车。
    地铁一号线:①木樨圆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东走半站地(约2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②南礼士路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西走半站地(约3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
  2.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如果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一切程序,去北京又极不方便。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因为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正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因此,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事宜是明智的选择。如果专程去一趟北京的话,来回路费、食宿费等早就超出了委托代理费,费时花钱,万一出错则损失更大。
    到2005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已达一千多家。
    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如何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任何一位申请人所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商标转让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1.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注明:转让人名称、转让人地址,受让人名称、受让人地址;前述内容国外申请人还必须填写英文,国内的不需要;是否是共有商标,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须填写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商标注册号或申请号,商标注册或申请的类别,最后须在“转让人章戳(签字)”和“受让人章戳(签字)”一栏中,转让人或受让人是企业的,要盖上企业公章,是自然人的,要签名。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须商标代理组织盖章,代理人签字。
    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地址栏目中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其他受让共有人的名称应另行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共有人的地址无需填写。
    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地址栏目中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受让人名称、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原其他转让前共有人的名称应另行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企业)或签字(个人),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2. 注册商标证复印件或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 转让人主体资格文件一份,即,是企业的,需营业执照复印件;是自然人的,需身份证复印件。
  4. 受让人主体资格文件一份,即,是企业的,需营业执照复印件;是自然人的,需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受让人除上述复印件外,还需要随带营业执照的副本或身份证原件,商标局注册大厅工作人员要核对原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还必须其本人亲自到现场来办理。
  5. 如果被转让的注册商标在办理转让申请之前就已曾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且该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尚未到期或未终止的,应该提供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同意转让该注册商标所签署的文件原件。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要提交受让人签章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缴纳办理商标转让申请费用

直接办理的,影响国家商标局缴纳商标转让商标转让规费人民币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除上述商标局规费外还要需交纳转让申请代理费用,该项代理费一般情况下为人民币1000元或以内,不同代理公司略有不同。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 商标转让申请应由商标受让人办理;
  2.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定的统一书式,填写要求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不能手写;
  3. 每一件商标的转让申请都应提交以上所述资料各一份;
  4. 申请人或受让人的名称应当填写完整,不能任意改动。转让人或受让人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章戳或身份证上名称和签字完全相同。
  5. 应当准确填写商标受让人的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及邮编,以便国家商标局或商标代理组织及时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通知联系。
  6. 电话和传真号码是商标局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因代理机构停业、地址变更或错误等原因无法邮寄送达有关文件、通知而可能采取的补救通知手段,或其他联络通知之用,因此,同地址填写一样务必准确可靠。

国家商标局商标转让审查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

注册商标的转让审查远比商标注册申请来得简单和快捷,因为注册商标在最初的申请过程中已经过国家商标局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即使某些已注册的商标因历史原因与现行的商标法律有部分冲突,但新实施的现行法律一般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经核准注册的普通商标,只要符合的注册商标转让审查准则,都可以获准转让,如果按现行商标法去重新申请注册的话,是几乎不可能被核准的,这就是某些老商标可以通过转让来重新获得价值的魅力所在。

注册商标转让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自确立申请日(即转让申请被商标局受理之日)起4到6个月公告并寄交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1. 转让申请提交后,首先进行转让申请的形式审查,审查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受让资格,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准确、齐备。共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若无问题,约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若有问题,则要求补证,补证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2. 转让人是否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3. 转让人是否曾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已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是否存在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情况。
  4. 被转让商标在转让后是否会存在出现被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
  5. 受让人是否能够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虽然用的是同一种类型转让申请书,办理手续也类似,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注册商标”转让的是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只是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优先权。即使“转让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被转让后的申请人是否能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仍需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和初审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才能确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实质上只是换了一个商标申请人而已。也就是说:注册商标转让的是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是商标申请人。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的审查程序则更为简单,它实质上就相当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变更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

转让申请提交后,进行转让申请的形式审查,审查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具备转让或受让资格,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准确、齐备。共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若无问题,约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结论

对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核准转让,将转让事宜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上,发放《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并发布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认为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并书面通知商标转让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国家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理由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转让公告

凡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将发布转让注册公告,并发放《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上标注的日期即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也就是公告日期)。受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该注册商标剩余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过去的时间。

受让人在使用该被转让商标时,应将原《商标注册证》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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