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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用外国商标须“英汉同注”
作者/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06-02-27 点击:1162

从3月1日起,上海各商场凡以单一英文标示的外国品牌,必须在适当醒目位置上相应地标注汉字商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条标明:“在上海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招牌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这意味着,在沪外国商标必须以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出现在顾客眼前。

上海市有关部门表示:上海将对在沪外国商标“中英同注”进行定时督察,对违反规则的将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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