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企业商号域名侵权案审结
作者/来源:unknow 发布日期:2005-09-04 点击:2306
同在广东佛山的两家厨房用具公司因为域名“franke.com.cn”打起了官司。
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佛山市现代装饰材料公司注销“franke.com.cn”域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范武告诉记者,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自2001年2月24日施行后,北京法院判决的第一件涉及网络域名侵权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企业商号权益保护的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诉称,自己是世界上最大的不锈钢水槽制造商瑞士弗兰卡控股集团公司设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主营厨房用品和设施。1997年和1998年,瑞士弗兰卡公司的一家独资子公司注册了“弗兰卡”(FRANKE)商标,并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2000年7月,弗兰卡准备申请注册“franke.com.cn”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注册。
被告佛山装饰材料公司辩称:自己于2000年开始推广“飞兰鹤”体育用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Franke是“飞兰鹤”品牌的英文音译,故注册了“franke.com.cn”域名。被告注册该域名时并不知晓“Franke与“弗兰卡”之间的关系,原告未曾在中国注册过“FRANKE商标,故自己注册该域名没有恶意,未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弗兰卡”与“FRANKE”是原告的商号,构成其企业名称中最具特征的部分,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因此,原告弗兰卡公司对其商号享有民事权益。由于瑞士弗兰卡公司多年经营“FRANKE”品牌的厨具产品,该品牌已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也由于原告弗兰卡公司秉承“FRANKE”品牌的品质,通过自身的广告宣传及具体经营行为,使得“弗兰卡”作为该企业的字号与“FRANKE”品牌成为一体,逐渐被中国相关消费者所认知。被告将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FRANK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使用该域名介绍宣传其所代理的厨具品牌产品,有可能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被告佛山装饰公司与原告弗兰卡公司,并可能对关注“FRANKE”品牌的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对原告弗兰卡公司的相应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损害了原告在先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被告佛山装饰公司的“飞兰鹤”尚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而且并没有使用该域名推广该品牌体育用品,且“飞兰鹤”与“Franke”的对应关系缺乏历史渊源和事实的印证,法院认为被告注册“Franke”域名缺乏合理的依据。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并未取得“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不能就“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受到的侵害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佛山市现代装饰材料公司注销“franke.com.cn”域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范武告诉记者,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自2001年2月24日施行后,北京法院判决的第一件涉及网络域名侵权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企业商号权益保护的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诉称,自己是世界上最大的不锈钢水槽制造商瑞士弗兰卡控股集团公司设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主营厨房用品和设施。1997年和1998年,瑞士弗兰卡公司的一家独资子公司注册了“弗兰卡”(FRANKE)商标,并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2000年7月,弗兰卡准备申请注册“franke.com.cn”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注册。
被告佛山装饰材料公司辩称:自己于2000年开始推广“飞兰鹤”体育用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Franke是“飞兰鹤”品牌的英文音译,故注册了“franke.com.cn”域名。被告注册该域名时并不知晓“Franke与“弗兰卡”之间的关系,原告未曾在中国注册过“FRANKE商标,故自己注册该域名没有恶意,未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弗兰卡”与“FRANKE”是原告的商号,构成其企业名称中最具特征的部分,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因此,原告弗兰卡公司对其商号享有民事权益。由于瑞士弗兰卡公司多年经营“FRANKE”品牌的厨具产品,该品牌已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晓,也由于原告弗兰卡公司秉承“FRANKE”品牌的品质,通过自身的广告宣传及具体经营行为,使得“弗兰卡”作为该企业的字号与“FRANKE”品牌成为一体,逐渐被中国相关消费者所认知。被告将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FRANK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使用该域名介绍宣传其所代理的厨具品牌产品,有可能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被告佛山装饰公司与原告弗兰卡公司,并可能对关注“FRANKE”品牌的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对原告弗兰卡公司的相应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损害了原告在先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被告佛山装饰公司的“飞兰鹤”尚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而且并没有使用该域名推广该品牌体育用品,且“飞兰鹤”与“Franke”的对应关系缺乏历史渊源和事实的印证,法院认为被告注册“Franke”域名缺乏合理的依据。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并未取得“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不能就“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受到的侵害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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