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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娜”国外遇李鬼
作者/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06-03-10 点击:789

 “普兰娜”化妆品是一个知名品牌。但是,该化妆品在世界推广时,却遭遇到了假货的侵扰,生产该产品的某研究所损失巨大。经循根究源,某研究所发现在俄罗斯市场上大肆泛滥的假冒产品,竟然源于本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而该企业的女“老总”张某,竟然原是该研究所的研发人员。8日下午,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罪的张某和其所在单位某商贸公司,一同作为被告,在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被害单位某研究所在向警方报案时称,该所1990年在中国注册了“普兰娜”化妆品中文商标,1995年注册了“PULANNA”英文商标。其在天津生产普兰娜化妆品,并做出口贸易。为了扩大在全球的销售,1995年,该所与波兰的“PULANNA.SP.ZO.O”公司签订协议,由该波兰公司作为其在欧洲的代理商,明确规定“PULANNA”(普兰娜)商标权属于某研究所,波兰公司只有商标的使用权。2004年7月,因故,该研究所结束了该波兰公司在俄罗斯市场的普兰娜化妆品代理权。不料,此后,该研究所在俄罗斯境内发现了大量假冒“普兰娜”化妆品,该产品制作低劣,鱼目混珠,严重影响了该研究所的正常经营和“普兰娜”在顾客中的形象。经认真调查,发现该化妆品外包装标识是由天津某商贸公司生产,同时,该研究所还在该公司在本市的仓库内查获大量没来得及出口的“普兰娜”化妆品外包装。
   
另据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张某,女,40岁,是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和某化妆品公司的总经理。经查,张某自1988年9月起,在某研究所研发室工作,曾参与“普兰娜”化妆品的研发。后于1998年离职,与丈夫共同出资成立上述公司。2004年9月,该商贸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明知“PULANNA”(普兰娜)是某研究所注册商标标识,仍接受该波兰公司为其加工“PULANNA”(普兰娜)化妆品包装盒及化妆品半成品的委托。尔后,被告人张某指令其公司员工将波兰公司向其提供的某研究所出品的“PULANNA”(普兰娜)化妆品包装盒样品和图案进行图案和文字修改,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先后三次委托浙江安华印刷公司非法制造了25万个带有中文“普兰娜”和英文“PULANNA”商标标识的“活性金珍珠霜”“日霜”“晚霜”“眼霜”等多品种和规格的化妆品包装盒,并由某商贸公司出口销售给该波兰公司。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辩称,她只是应波兰公司授权,代为制造化妆品的外包装盒和商标标识。她出口的仅是自己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半成品,并不是“普兰娜”,她并不知道这些半成品被波兰公司私下掉包,当作“PULANNA”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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