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商标 小灯炮引来大麻烦
作者/来源:中广网 发布日期:2006-03-16 点击:783
王某因未经许可,在小小的灯炮上贴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近日被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十三万元。
2005年3月,王某与某贸易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由王某的电光源厂为该公司生产一批钠灯和金卤灯,王某并与订购该批产品的外商具体商定,在该批产品上使用德国某公司的有关商标。之后,王某在未获得该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10212只钠灯及其包装上和4080只金卤灯及其包装上分别使用了德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VIALOX”和“HQI”。同年6月17日,该批商品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钠灯和金卤灯的合同价为人民币234780元。
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站免责声明:
- 凡本站注明“来源:某某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或其单位所有。
-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您的位置: 
辽公网安备210203020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