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绿箭”商标四人获刑
作者/来源:民营经济报 发布日期:2006-04-07 点击:776
制假售假要受刑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也要获罪!2006年3月中旬,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就非法制造“绿箭”口香糖等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作出判决。徐邦超、缪克智、叶德渺、傅广站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22万元。
经查明,自2003年12月起,徐邦超等人在未获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创办“寿宁县大安兰陵印业有限公司”,从事非法印刷、加工包括“绿箭”等注册商标标识在内的业务。其中非法生产加工“绿箭”口香糖的小包装118680枚,侵害了包括驰名商标“绿箭”在内的一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法院认为,该四名犯罪嫌疑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非法制造“绿箭”等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此判决,“绿箭”口香糖生产商———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表示欢迎:“箭牌公司很高兴看到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很欣慰看到驰名商标‘绿箭’得到有力的刑事司法保护。箭牌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协助各级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严厉打击与箭牌产品有关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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