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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鹤”牌大米涉嫌侵权,某粮食加工厂被罚款1万多元
作者/来源:江门日报  发布日期:2005-11-17 点击:1269

近日,鹤山市址山镇工商所依法处理了一宗商标侵权案,当事人被处以罚款12960元。

自今年8月底,某粮食加工厂便使用与某公司生产的“新马”牌、安徽象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象牙”牌、 香港金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香”牌大米近似的标志,非法加工、销售大米,至案发日止,销售额9972元。该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址山镇工商所没收了“龙鹤”新马粘包装袋3000个,“龙鹤”象牙粘包装袋2000个,“龙鹤”金香米包装袋100个,并处以罚款12960元。工商部门提醒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工商部门可对当事者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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